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啟祐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如附表所示鑑驗剩餘之毒品咖啡包陸包及另案扣案之iP
hone 7 Plus(IMEI: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雖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3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
月26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TWITTER(推特)上以ID「@MELb
3QlQZ5aGmuo」、暱稱「OK便利商店」之帳號刊登販賣毒品
咖啡包訊息,適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所發覺,員警遂喬裝
買家,透過TWITTER(推特)網站向甲○○洽詢購買毒品咖啡
包事宜,並以通訊軟體WeChat(微信)與甲○○使用之帳號「
ess831231」(暱稱:「耿鬼」)聯繫,雙方約定以新臺幣
(下同)1,800元之價金購買毒品咖啡包六包,由警方匯款
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後,被告即於113年8月
26日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1樓之全家超商○○○○
店,以店到店包裹之方式,寄送毒品咖啡包六包至全家超商
○○○○店。警方領取後,將包裹內之毒品咖啡包送請鑑驗,檢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成分(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未據被告甲○○
及選任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查無何以不正方法取得其自
白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所為之自白均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均
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
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與
員警Twitter及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全家超商○○○○門市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辨影像翻拍照片、員警匯款至被告指定
郵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寄出毒品之全家
超商寄收件資料(警卷第69至72、73至85、86至88、89、55
頁;他卷第71頁)在卷可憑。又被告寄交員警之毒品咖啡包
六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
edrone、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各包檢出
之成分及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12年9月
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0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及鑑驗剩餘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
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差,亦隨時依
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來源是否充裕、販賣者是
否渴求資金、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
之風險評估等,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政府為杜
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查
緝非法販毒。且販賣毒品為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
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其持有毒品轉讓他人,甘冒再次
向他人購買時,有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被告與執行網路
巡邏而佯裝購毒者之員警毫不相識,仍販賣毒品予首次聯絡
之員警,其有營利之意圖,甚為顯然。從而,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刑之加減:
㈠被告原本即有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客觀上亦已著手於販賣
毒品之行為,雖因員警設計誘捕以致實際上不能完成交易,
仍應以販賣未遂論擬。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咖啡包均混
合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引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
卷可憑,被告販賣含有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核其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檢察
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然檢察官已提出補充理由書
將所犯法條更正如上(本院卷第29頁),本院毋庸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自白本案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情狀或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
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法定最低度刑,於
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時,係指減輕後之最低度
處斷刑而言。查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予佯裝買
家之員警,雖價格、數量不高,然被告係透過社群網路對公
眾散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訊息,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甚高
,且依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112年間,另涉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亦足認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並非偶
發行為,衡諸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若何明顯之特殊原因
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復以被告所犯本罪之最低法定本
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前揭法定刑之減輕後,處斷刑度
為逾有期徒刑1年10月,嚴峻程度已大為和緩,難認有情輕
法重之情,且別無其他可憫實據,無再酌減其刑之餘地。辯
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不能准許。
四、量刑及沒收之宣告:
㈠審酌被告正值盛年,因貪圖一己私利,竟透過網路販賣毒品
牟利,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戕害國人身心健康,惟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如附表所示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六包,均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另案扣案之扣案之iPhone 7行動電話
乃本案與員警聯繫之行動電話(本院卷第79頁),經核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內容,確有一型
號為iPhone 7 Plus之行動電話一支(IMEI:0000000000000
000)業經扣案,此一行動電話乃供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所
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
㈣匯入被告指定帳戶之1,800元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檢出毒品 外觀及送驗說明 01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Methy-N,N-dimethylcathinone 檢驗前毛重2.286公克、檢驗前淨重1.636公克、檢驗後淨重1.216公克(沖泡飲品小鹿壹包) 02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Methy-N,N-dimethylcathinone 檢驗前毛重2.758公克、檢驗前淨重2.109公克、檢驗後淨重1.706公克(沖泡飲品小鹿壹包) 03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Methy-N,N-dimethylcathinone 檢驗前毛重2.865公克、檢驗前淨重2.222公克、檢驗後淨重1.809公克(沖泡飲品小鹿壹包) 04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檢驗前毛重3.834公克、檢驗前淨重2.399公克、檢驗後淨重1.974公克(沖泡飲品蜂蜜燕麥壹包) 05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檢驗前毛重4.079公克、檢驗前淨重2.693公克、檢驗後淨重2.246公克(沖泡飲品蜂蜜燕麥壹包) 06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檢驗前毛重4.963公克、檢驗前淨重3.623公克、檢驗後淨重3.197公克(沖泡飲品蜂蜜燕麥壹包)
TNDM-113-訴-409-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