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慧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26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613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慧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慧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
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保全工作、有母親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未構
成刑事犯罪者而言;倘屬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規定而為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成分,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包覆
毒品,其上殘留有該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
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
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10.0036公克、驗餘淨重:9.9691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8.1029公克)、溴去氯愷他命[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含量極微,故未進行純質淨重鑑驗)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B30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AB301-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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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618號
被 告 簡慧瑜 (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慧瑜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竟自民
國113年7月29日19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某處向星城
遊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性,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購得成分如附表所示之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而持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113年7月29日20時55分許,在
新北市新莊區福營路195巷底攔查,查得附表所示毒品,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慧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證明查扣有本案毒品之事實。 3 現場照片、扣押物照片 證明被告持有本案毒品之事實。 4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B301--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證明本案毒品如附表所示之成分及其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逾量罪嫌。扣案之本案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 涂 芝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重量(公克) 1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重:10.0036 驗餘淨重:9.9691 純質淨重:8.1029
PCDM-114-審簡-26-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