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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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啟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啟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14

SLEM-113-士簡-1660-2025031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VAN HIEU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UONG VAN HIEU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14

SLEM-113-士交簡-910-20250314-1

士原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國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14

SLEM-113-士原交簡-99-20250314-1

士原簡
士林簡易庭

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博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安博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025-03-14

SLEM-113-士原簡-53-20250314-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14

SLEM-113-士簡-1636-2025031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聰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聰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 所載:「MFK-6792」,應更正為:「MKF-6792」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14

SLEM-113-士交簡-926-20250314-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14

SLEM-113-士簡-1678-2025031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恒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恒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14

SLEM-113-士交簡-937-20250314-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凱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025-03-14

SLEM-113-士簡-1651-20250314-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谷劍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 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2025-03-14

SLEV-113-士簡-1212-2025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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