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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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林翎即劉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及松山區,有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63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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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397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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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4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邱敏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 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 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24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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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 中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30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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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花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秀花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林秀 花已於111年4月2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翎即劉愛珠強制執行部分,則由本 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636-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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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59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曹玉花 吳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598-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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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債 務 人 尤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宜蘭市,是債權人聲請執 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宜蘭市,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3616-20241022-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順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 所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3903-20241022-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希僕文‧幸蓋即陳志豐 胡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分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22

HLDV-113-司執-24637-20241022-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1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文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並 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 位於桃園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 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08

HLDV-113-司執-2311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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