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林翎即劉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及松山區,有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HLDV-113-司執-24636-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