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司執-23616-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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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覺得這個案子不歸他們管,因為債務人尤美麗的勞保投保單位在宜蘭市。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強制執行的案子移到宜蘭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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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債 務 人 尤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宜蘭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宜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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