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法院網站公告

共找到 78 筆結果(第 31-40 筆)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沈顯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沈顯宜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06年10月31日 16,900元 MN394894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催-121-20241204-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益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昆耀(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另當事人能力指為民事 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乃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 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均須存在,並非僅於起訴時具備即可 。 二、經查,被告趙昆耀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21日死亡, 趙昆耀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 ,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04號法院網站公告資訊在卷可 參,則訴訟程序於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0日內提出親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補正 將被告趙昆耀之繼承人變更為趙昆耀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 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乙情,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 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辦理,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 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2024-12-04

TYEV-113-桃小-1643-20241204-2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HA THI UYEN 何氏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302專戶蔡麗薇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8月8日 10,538元 PF011144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2

ULDV-113-司催-122-20241202-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廖豔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張慧玲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113年11月30日 19,600元 FA100342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2

ULDV-113-司催-124-20241202-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昌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銘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民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2月10日 315,000元 EI0016964 002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民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31日 47,200元 EI0016984 003 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灯橧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31日 79,600元 ZK001207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2

ULDV-113-司催-123-20241202-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吳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吳明正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114年2月5日 3,650元 AR371661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9

ULDV-113-司催-120-20241129-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宏榮 代 理 人 嚴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 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惟 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 告(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告日期為113年3月1 2日)列印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已於113年9月12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11月9日 699元 AZ4396427 2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11月9日 422元 OA0781664

2024-11-29

TNDV-113-除-291-2024112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李慧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陳慶商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2月29日 36,010元 QA821118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ULDV-113-司催-117-20241127-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王麗花即王盧翠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9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3680-0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633-5 1 65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919-4 1 55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1-0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2-2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3-4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4-6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5-8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6-0 1 1000 010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7-1 1 1000 01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8-3 1 1000 01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9-5 1 1000 01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0-1 1 1000 01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1-3 1 1000 01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2-5 1 1000 01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3-7 1 1000 01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4-9 1 1000 01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5-0 1 1000 01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6-2 1 1000 020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7-4 1 1000 02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8-6 1 1000 02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9-8 1 1000 02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90-4 1 1000 02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4054-5 1 1000 02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771-5 1 210 02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3117-0 1 76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ULDV-113-司催-93-20241127-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必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47-8 1 1000 002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48-0 1 1000 00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49-1 1 1000 004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0-8 1 1000 005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1-0 1 1000 006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2-1 1 1000 007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3-3 1 1000 008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4-5 1 1000 009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5-7 1 1000 010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6-9 1 1000 01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7-0 1 1000 012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8-2 1 1000 01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59-4 1 1000 014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0-0 1 1000 015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1-2 1 1000 016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2-4 1 1000 017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3-6 1 1000 018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4-8 1 1000 019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5-0 1 1000 020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4366-1 1 1000 02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57-5 1 1000 022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58-7 1 1000 02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59-9 1 1000 024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60-5 1 1000 025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61-7 1 1000 026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7262-9 1 1000 027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244-7 1 1000 028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245-9 1 1000 029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1-9 1 1000 030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2-0 1 1000 03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3-2 1 1000 032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4-4 1 1000 033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5-6 1 1000 034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6-8 1 1000 035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7-0 1 1000 036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8-1 1 1000 037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3099-3 1 1000 038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675-3 1 83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ULDV-113-司催-119-202411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