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盈秀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707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2號、112年度偵字第1
11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蔣盈秀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扣案之IP
hone白色手機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沒收。
事 實
一、蔣盈秀與綽號「明哥」之顏裕明(另案審理中)均明知海洛
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擅自販賣
或持有,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3日下午,先由蔣盈秀持
用之FACETIME帳號[email protected](暱稱「十三妹
」)與張松孝聯繫交易5錢海洛因事宜,再由蔣盈秀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黑色、TOYOTA、CAMRY、流
當車後來變成權利車)前往彰化縣埔心鄉之SH汽車中古材料
行搭載顏裕明,復於同日晚上11時15分許,共同至臺中市○○
區○○○街00號附近之巷口,張松孝隨即坐上上開自用小客車
後座,並將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交予蔣盈秀,經蔣盈
秀點收確認無誤後,由顏裕明將重量5錢之海洛因交予張松
孝,蔣盈秀再將前揭款項悉數交予顏裕明而交易成功。
二、張松孝因販毒案件被警方鎖定,警方於111年9月5日下午5時
59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張松孝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17包等物,經張松孝供述其
毒品來源係前日(111年9月3日)在住家附近向蔣盈秀所購
得,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鎖定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權
利車)行車軌跡。警方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5分許,在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前拘提蔣盈秀到案,當場扣得海洛
因1包(持有海洛因部分,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確定
)及iPhone白色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枚),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
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被告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
告、辯護人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
第154、268頁),且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等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
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述時、地,開車載「明哥」去太平
與張松孝見面、在車上由「明哥」交付毒品、被告自己經手
收取現金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辯稱:我不認罪,因為是張松孝拜託我去載顏裕明的。是
因為張松孝他打電話叫我去埔心車廠載顏裕明,我說好就去
,我就載顏裕明去張松孝家附近,他們都沒有彼此的聯絡電
話,所以他們沒有辦法聯絡。我不知道張松孝為何叫我去載
顏裕明,到太平見面的時候,我才知道他們是要交易海洛因
。那天張松孝跟他說「我的東西呢」,顏裕明再掏口袋,因
為顏裕明在捲煙要給張松孝抽,所以張松孝就把錢交給我,
叫我幫他點一下錢,後來顏裕明就把海洛因交給張松孝,當
天的確是有金錢交易。我之前說「交換毒品」應該是搞錯了
。一審判18年太重了,我真的不是去販賣,我真的沒有獲利
。我還有3個小孩、公公,最小的小二,最大的國一,因為
這個案件我都離婚了,請從輕量刑(審理程序)。明哥與張
松孝他們有交易,因為當時明哥手在忙,張松孝把錢遞給我
,我就把錢拿給明哥,毒品沒有經過我的手,我主觀認知是
幫助施用(準備程序)。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張松孝於偵查中說是請被告幫忙買毒
品,被告因為張松孝請託,且是無償沒有營利的意圖,應該
是幫助施用的典型。張松孝於一審中「自己與明哥毒品交換
、沒有現金交易」之證詞應屬可信,被告書寫四封書信及去
會面內容,都只是基於友情請張松孝據實回答,沒有利誘、
脅迫,張松孝於一審明白說自己先前偵查中不實陳述,都是
律師的減刑策略。退萬步言,若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誤,請
考慮被告一時失慮,張松孝叫被告去載明哥的時候,沒有明
說目的,被告因為張松孝的友情請託,請考慮是一時失慮無
償幫助,獲罪18年太過沈重,請審酌是否有幫助犯的適用,
及於刑法第59條減刑後,而依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再為
減刑,被告對於客觀事實的承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2項的適用(審理程序)。被告是無償幫忙的,主觀上是
要配合買方的張松孝,這是幫助施用,張松孝偵查中就說「
被告是在幫我買」。一審判刑18年真的太重了,被告只是媒
合交易而已(準備程序)。
三、經查:
㈠警方是先偵辦張松孝販毒案件,於111年9月5日逮捕張松孝,
張松孝於111年9月6日00:28警訊筆錄中檢舉「十三妹」即「
姐啊」是毒品來源,且說出前日在太平自家附近,在車上買
到毒品之過程(他字卷第7345號卷第15頁)。警方調閱到附
近監視錄影器,確定張松孝是111年9月3日晚上11時12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號巷口,上了這台「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23:12:57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他字卷第7345
號卷第9頁)。警方鎖定這台「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登記車主羅士豐),發現這台車前已於110年10月1日典當,
111年2月21日流當(當票見偵字第11157號卷第137頁),當
鋪於111年3月31日將流當車以「權利車」方式,8萬元價格
賣出(契約書上買主郭宗林)(偵字第11157號卷第133頁)
,但經查買主郭宗林已經於111年5月11日入獄,這台車又輾
轉交付給蔣盈秀(偵字第11157號卷第135頁蔣盈秀簽名之委
託書)。警方根據這台「000-0000號」車行軌跡,發現車輛
固定晚上會回到草屯,警方前去跟監發現蔣盈秀從車子下來
的身影,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
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號前拘提蔣盈秀到案。
㈡張松孝111年9月5日被逮捕,當場扣得海洛因17包等物。證人張松孝111年9月6日00:28警訊筆錄,檢舉毒品來源是「十三妹」「姐啊」,但不知道其真實姓名(他字卷第7345號卷第15頁)。隨即於翌日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從111年9月6日起被羈押至112年6月3日。中間經警方循線查悉「十三妹」「姐啊」真實姓名是蔣盈秀,張松孝於111年10月5日15:05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訊,並具結證稱:「(問:前開監視器拍攝的地點是何處【提示警方偵查報告的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太平七街00號的巷子。(問:承上,9月3日23點12分有一台車號0000號小客車,停在你住家巷子前面,是否知悉該車是何人駕駛?)十三妹開車過來,車上還有個男生,但是我不知道是誰,開車的是十三妹。(問:承上,前開編號5的監視器翻拍照片,穿紅色衣服拿傘的人,是何人?)是我,我坐上十三妹的車,他幫我買了海洛因,我要上車拿,「我拿11萬8千元的現金給他,他拿1包海洛因給我,那一包是5錢」。(問:當時你跟檢察官表示9月3日11點多上游拿到你家巷口,你用11萬8千元買5錢的海洛因,是否就是9月3日晚上23點12分你坐上8862號小客車,跟綽號十三妹的人購買海洛因?)是。(問:你提供給警方你跟十三妹的對話,就是9月3日這天跟他要交易5錢海洛因的對話內容【提示111偵38387號卷內與十三妹的FACETIME截圖翻拍照片6張】?)是,我們從下午5點多就開始聯絡,我原本說要跟他一起去,十三妹說不用。(問:承上,第三張的截圖,十三妹說五嗎,何意?)5錢海洛因的意思。(問:承上,第六張的截圖,十三妹說你在家等,等我,何意?)他要我在太平住處等他拿過來。(問:承上,第一張截圖,十三妹再23點15分有撥FACETIME跟你講了14秒,他當時打電話給你做什麼?)他說他到我家巷口了,叫我出去。(問:照片中的人是誰【提示前開偵查報告的蔣盈秀個人照片】?)就是十三妹。(問:你跟蔣盈秀有無仇怨或糾紛?)沒有。(問:你有無故意說謊要陷害蔣盈秀販賣海洛因給你的事情?)沒有。」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7345號卷第101至103頁),對照111年9月3日23:15對話中,十三妹說「五」就是5錢海洛因的意思,十三妹明確參與販賣毒品磋商過程(偵字第11157號卷第97頁)。張松孝上述111年10月5日偵查中具結時,被告蔣盈秀尚未被逮捕,也無蔣盈秀故意干擾證人之疑慮,故張松孝上述證詞應該較為可信。
㈢警方於111年12月20日逮捕蔣盈秀之後,被告蔣盈秀❶於111年12月21日在(許世昌律師陪訊)之警詢中陳稱:我就是FACETIME暱稱「十三妹」之人,當日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去埔心鄉一間汽車中古材料行找一個叫「明哥」的人,載他去太平與張松孝毒品交易,錢是我收的,毒品是明哥交給張松孝的,我在現場只是負責點錢,刑案照片圖6至12頁就是該次交易畫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三之顏裕明就是明哥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582號卷第17、18頁)。❷111年12月21日在許世昌律師陪同下,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111年9月3日我與張松孝用FACETIME聯絡後,有開000-0000號這台去找張松孝,我有載一個藥頭去交易,張松孝要買11萬多的海洛因;當天晚上11時12分許,我開車,副駕駛座坐明哥,到了臺中市太平區太平七街附近巷口,再打FACETIME給張松孝叫他出來,他上車坐後座,張松孝把錢給我,叫我點一下,明哥再把海洛因拿給張松孝,張松孝試一試覺得可以,我就把錢全部交給明哥,張松孝就下車了;因為藥頭會怕,我跟藥頭剛好認識,他會怕張松孝,所以一定要我在旁邊,如果我有賺1千2千我承認,問題是我完全沒有賺1毛錢,明哥說:我不管,那是妳的朋友,妳要負責,他也不知道我的朋友是好人還是壞人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582號卷第137、138頁)。❸復於原審111年12月21日16:38羈押庭(許世昌律師在場)時供稱:我有用「十三妹」與張松孝聯絡,我駕駛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去找張松孝,去找張松孝是為了買毒品的事,張松孝坐到後座,把錢交給我,是藥頭要我點鈔的,因為藥頭在用海洛因給張松孝試用;因為海洛因很貴,張松孝知道我這邊藥頭品質很好,所以叫我牽線,藥頭就是明哥,張松孝沒有明哥的聯繫方法,我也沒有,但我知道明哥會去埔心鄉一家中古材料行,我就過去找他等語(見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671號卷第2至4頁)。
㈣顯見,被告111年12月20日一落網後就承認「111年9月3日晚間在000-0000號車上、被告經手11萬8千元現金、藥頭在車上讓張松孝試用毒品後,完成毒品交易」等事實,歷次陳述均鉅細靡遺、詳述一致,是其在先後三個階段的詢問、訊問程序,既均有辯護人在場,足以確保其訴訟上之權益,不致受到任何侵害,亦足以擔保其陳述確係出於自由意志,而未受有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其自白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自不待言。
㈤證人張松孝從111年9月6日警訊筆錄,檢舉毒品來源(他字卷
第7345號卷第15頁)。隨即於翌日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從11
1年9月6日起被羈押至112年6月3日。中間經警方循線查悉「
十三妹」「姐啊」真實姓名是蔣盈秀,且於111年10月5日15
:05經檢察官提訊並指認「十三妹」「姐啊」即蔣盈秀(他
字卷第7345號卷第99頁),張松孝之販毒案件於111年10月2
6日偵查終結,111年11月4日起訴繫屬於臺中地院,張松孝
雖然被原審繼續羈押,但並未禁見(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
影卷第7、47頁)。警方於111年12月20日逮捕蔣盈秀,但是
蔣盈秀沒有被羈押,蔣盈秀被交保放出去之後就開始積極串
供、設法影響證人。
111年12月24日-31日之間,張松孝收到蔣盈秀的來信。 112年1月10日張松孝寫信給蔣盈秀。 112年2月4日張松孝收到蔣盈秀的來信。 112年2月9日張松孝寫信給蔣盈秀。 112年3月3日張松孝收到蔣盈秀的來信。 ----------------------------------------------------- 本案蔣盈秀112年3月13日經偵查終結,112年4月12日經提起公訴,繫屬於原審。 ----------------------------------------------------- 112年4月21日張松孝寫信給蔣盈秀。 112年5月16日張松孝收到蔣盈秀的來信。
○○○○○○○提供通信紀錄,原審卷內)
㈥被告蔣盈秀沒有被收押,卻直接去臺中看守所探監證人張松
孝,經看守所提供面會之錄音光碟,經原審勘驗如下:
112 年1 月9 日面會: 蔣盈秀:喔,沒關係啦,我們這個我會寫信給你, 張松孝:我就不會寫字阿 蔣盈秀:沒關係啦,因為如果怎樣的話,我再寫信跟你說 張松孝:嗯嗯 蔣盈秀:嘿阿嘿阿,因為這樣...到時候我會跟你說怎麼講,這 樣你不會卡到偽證、也不會讓你卡到沒有交代上手的事 情,意思就是說你可以交代上手的事情,你也不會卡到 偽證這樣 張松孝:我知道了 蔣盈秀:我們也是照實講,只是把這個情形再轉一下而已,所以 到時候我會再寫給你,你不用擔心啦 張松孝:我是對你(圓仔姊)比較抱歉 蔣盈秀:我只是在想說不知道怎麼會這樣 蔣盈秀:看怎麼樣,我再寫信跟你說,寫信你看得懂吧? 張松孝:看得懂啦,我只是不會寫而已 蔣盈秀:有些人連看都看不懂,要用猜測的,還說下次你寫注音 啦 蔣盈秀:對阿,那很好解釋,沒有阿,我們就在車上,我們就沒 有那個阿,那個時候很好解釋,但現在事情發生了,我 們就不能那樣說了,因為我們都有說出來了,說出來了 就要換另外一個方向去說了,到時候我再寫信跟你說 張松孝:你幫我處理一下 蔣盈秀:到時候我再跟你說,不會去害到你,也能夠讓你有辦法 去交代上手、去抗告,我就跟你說大概這一、兩天,他 們會處理好 張松孝:好 蔣盈秀:「明哥」阿,我不是有跟你說「明哥」?你還記得嗎? 你有印象嗎?所以我到時候再跟你說,不用煩惱,事 情就發生了,我知道不是你願意的阿 張松孝:嗯嗯,好 蔣盈秀:重點是,我不能直接用講的,那個我會再寫信跟你說, 我想說你會不會想說寫信來這個人不知道是誰 張松孝:不會啦,我看那個我就知道了 蔣盈秀:我的部分你如果,你如果照我跟你說的這樣,我就能逃 過,我會教你怎麼說,不會讓你卡到偽證、你也可以交 代上手 張松孝:那個沒有差 蔣盈秀:不會害你沒辦法減刑 張松孝:沒有差啦 蔣盈秀:沒有差喔?到這個情形了,所以沒有差喔?不能這樣說 啦,一定要考慮你的狀況啦,我們倆都是朋友,害你被 判這麼久,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真的阿 張松孝:不會啦 蔣盈秀:所以一定要讓你可以減刑,我會寫信跟你說,你就照我 寫的那樣去講就好了,我們兩人對他一個人, 張松孝:是,是,一定可以過的。 112 年2 月2 日面會: 張松孝:看會交保沒有。 蔣盈秀:因為他們說就是我們兩個「對保」有沒有對我們最有利 啦,我昨天有給你寄信你稍微看一下,今天有來給你調 查嗎? 張松孝:有啊有啊,謝謝。 蔣盈秀:會啊,「明哥」啊? 張松孝:我這…。 蔣盈秀:嘿啦嘿啦,賣你很貴,還扇我巴掌的那個啊 張松孝:白目。 蔣盈秀:阿現在就是…正在通緝…他好像高雄人,他叫「顏裕 明」啦,人家都叫他「明哥」,大約跟你講,我不知道 什麼情形啊,你知道我都在停車場那邊賭博,你都會去 那邊找我,順便在那邊等他,就是知道他會去那邊賭 博,等看他會不會去那,他如果來都去車上,我都不知 道欸,那次會被他抓到是因為你上次跟他拿的東西不 好,那天是單純拜託我,因為你沒有交通工具,所以拜 託我載他去找你去拿那個不好的換成好的這樣而已,所 以你那天混亂搞錯了,你知道吼,我都是在不知道的情 況下把他載去的,因為平常時在賭場那你們在做什麼我 都不知道這樣啦,大約是這樣啦,信裡面都有寫啦。 張松孝:信有寫怎麼都沒看到,好啦這樣就好啦。 蔣盈秀:啊你啊你…其他可以套得起來嗎…? 張松孝:嗯? 蔣盈秀:其他有辦法套?有辦法套嗎? 張松孝:其他…沒辦法。 蔣盈秀:都沒辦法喔? 張松孝:沒辦法。 蔣盈秀:啊,壞了,我們都問得很清楚餒。 蔣盈秀:實在很不好欸,有夠恐怖的,連你都咬。 張松孝:幹你娘老…我後面都沒有跟他聯絡欸。 蔣盈秀:啊你這都沒影像錄影,那都沒影像,這樣你這邊看…我 們兩個對「明哥」…就是這樣,因為我們兩個人口供對 我們最有利,所以我們兩個咬死他們,自己沒…啦,因 為他們也很多人處理,所以你不用擔心,不會那個啦, 所以這條一定有辦法減到你啦。 張松孝:因為做筆錄的時候說找你朋友啊。 蔣盈秀:因為我就是說因為為什麼你會把我交出來,我的朋友你 不知道怎麼聯絡,只有我有辦法找到,所以你跟我出來 要交他的這樣就好了,所以就是這樣了,啊你不用擔心 啦,刑期還久啦,會啦我想到也會來給你燒香拜拜。 張松孝:(笑)我看人一級賣都十幾年。 蔣盈秀:十幾年,對啊現在就是這麼多人,他又跟你講1個人咬 到2個人咬到10個人都一樣,你現在看有辦法判一個8、 9年的,因為你有人有上頭有抓到我,我再交上頭,我 們兩個人口供一致有沒有,就絕對有辦法減15年給你減 2次,15年刑期給你減2次,都維持在10年以下,嘿啦就 是盡量我那個我沒有寫說…不可以說是我介紹你認識, 就是我們兩個平常在聊天有沒有就知道「明哥」這個人 都會那賭博,知道他的東西,他有東西這樣,所以你都 去那邊大家一起去賭博,看到他來就會揪他去車上,啊 我是都不知道啦這樣啦。 張松孝:瞭解。 蔣盈秀:吼…因為我們又沒有被錄到影,所以我們兩個沒有現 場,這樣錄到這樣很明顯,這樣我們兩個還有辦法套, 你看像那個就沒辦法套,所以要打轉讓你自己都不想一 下。 張松孝:那天你寫信給我,我不太懂…不可能吧,我想…啊是另 外一個…。 蔣盈秀:對啊,騙我那個啦,所以應該你才這樣,應該是如果要 拿給你認,如果沒有認也沒關係,你就說那麼久了,而 且也是沒幾次啦,啊所以你也沒特別去…只有你跟我而 已啦,就是把我找出來要叫我去找人,很好講啦,如果 說那天你怎麼會拿錢給我,你就說記錯了就好,信裡面 我都有寫。 張松孝:好。 被告蔣盈秀112年3月13日經偵查終結,檢查官決定起訴。 112 年3月22日面會: 蔣盈秀:會啊我會來啊,我一定會來的啊,所以你也是照這樣講 嘛。 張松孝:對啊我照這樣講啊。 蔣盈秀:他如果說你當初口供怎麼那樣…。 張松孝:他沒說。 蔣盈秀:反正他們到時候一定上訴上去,如果有再問有沒有你就 說你記錯了。 張松孝:好好好我就會說我講不清楚這樣就好了。 蔣盈秀:對對對反正那個…。 張松孝:就混亂去了這樣就好了。 蔣盈秀:對對對到時候如果有傳我,我也是會這樣講,就是都這 樣講。 張松孝:就說前幾天就是去…去車上處理。 蔣盈秀:你就去車廠處理有見面,就去車廠那就是…裡也去那處 理。 張松孝:…找不到他,拜託你載他出來。 蔣盈秀:啊你那天沒車啊再…安捏。 張松孝:這樣就好了。 蔣盈秀:對啊,那當下我知道我載到地方的當下才知道說你們是 在幹嘛這樣而已,所以那天根本就沒有牽涉到錢。 張松孝:這樣了解了,差不多了。 蔣盈秀因本案於112年4月12日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 112 年4 月26日面會: 蔣盈秀:我5月11要出去,就是把我起訴了嘛 張松孝:嘿 蔣盈秀:嘿啊,啊,我就...到時候,就是我跟你說,他如果跟 你問說為什麼,你就當初...就是說我,因為...事實 是...他他他 張松孝:無,我找不到... 蔣盈秀:對,找不到他,而且你對我,有一次賣你,糖粉,你也 很生氣 張松孝:不能這樣說啦,這樣不行啦 蔣盈秀:不行? 張松孝:嘿呀,就這樣...變你有賣我了呀 蔣盈秀:糖粉...糖粉沒差啊,糖粉沒差 張松孝:我跟他買差不多... 蔣盈秀:好啦 張松孝:嘿啦嘿啦,都找你咧,你介紹給我,也跟人這麼講就 好 蔣盈秀:啊我沒辦法呀,真的很艱苦啊,對不對,嘿呀 張松孝:到時開庭大家這樣講就好 蔣盈秀:對,我也是這樣講,他一定罵我,也是一定罵我,罵說 我為什麼又講不一樣,是因為他上回講給我跟的,全部 都是他講給我跟的 張松孝:嗯 蔣盈秀:我會說我自己的,不過就是跟我們那個一樣,你說不要 就不要 張松孝:你說這樣不好,就等於說你有賣過我,就說被你騙一次 這樣 蔣盈秀:這樣我知道了,我就是要來跟你說一說,看是要怎樣, 因為我5月11開下午3點20,你知道嗎?先來看你開得怎 樣 張松孝:我怕等一下出去被人從頭噴到尾 蔣盈秀:這樣沒關係啦,因為他喜歡嚇人 張松孝:我怕被審判長罵啦 蔣盈秀:那沒差啦 張松孝:旁邊的法官都不說話啦 蔣盈秀:嘿呀,這樣齁,你就照我們說的那樣就好 蔣盈秀:嘿呀,所以你有時候閒閒的,我寫給你的信,你拿出來 看一下 張松孝:我開庭那時候有看,看那個名字 蔣盈秀:嘿呀嘿呀,不是只看名字,要看過程 張松孝:有啦,我都有看。 張松孝自己的販毒案件,112年5月3日經一審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112 年5 月8 日面會: 蔣盈秀:不是明道,是明哥 張松孝:明哥? 蔣盈秀:嘿,明哥,嘿嘿 張松孝:顏裕明 蔣盈秀:嘿,你就說你只知道他叫明哥明哥而已 張松孝:那天開庭的時候,我也有說顏裕明。 蔣盈秀:到時候我會跟法官說,叫他....有沒有,叫你...傳出 來作證,我說這樣,可以麻煩你,傳出來作證,因為 這...嘿呀,我都不知道的情形下叫我怎麼講? 張松孝:嘿嘿嘿 蔣盈秀:要給你講啦 張松孝:嘿嘿嘿 蔣盈秀:嘿呀嘿呀,啊所以就是這樣呀 張松孝:嘿嘿嘿 蔣盈秀:就是要照這樣呀,不用去被他嚇唬到 張松孝:對呀 蔣盈秀:我覺得他都跟人家唬那些有的沒有的 張松孝:確實是 蔣盈秀:你如果說我,就拿到很多,那個就說,喔有算,我也不 算呀 張松孝:嘿呀 蔣盈秀:而且我也是,跟他承認說,我有跟他載,不過我不承認 說,我有那個行為 張松孝:嘿呀 蔣盈秀:嘿呀,所以這要怎麼說... 112 年5 月16日面會: 張松孝:你開庭開得怎樣? 蔣盈秀:就一直給我問這樣啊。我就堅持而已,我寫信你還沒收 到嗎?我就是把狀況跟你說,那就是事實,就是事實就 是不能改,不就是這樣啦。因為那天也是這樣問我,我 就說麻煩你幫我傳... 張松孝:有阿,他有傳阿,6月7號...不同庭嗎? 蔣盈秀:同庭吧 張松孝:11庭的 蔣盈秀:對,就11庭阿 張松孝:我14的 蔣盈秀:那就是阿... 就是堅持這樣,我寫的信有寫,就是一定 要堅持是這樣。你不用說三個字三個名,你就說明哥, 你就說不確定是什麼名字,這樣就好了。 張松孝:好。 蔣盈秀:現在就是調我去說那天啊,那天我有吃解藥,我也不知 道我在說什麼,我就堅持說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張松孝:我叫你載來 蔣盈秀:對阿,你就說沒有交通工具,拜託我帶你去這樣,我也 沒問,我就說好啊,我信裡面有寫,整個經過有寫,就 這樣。 張松孝:開庭之前會收到 蔣盈秀:全部我都寫在那了,你要看懂,信裡面我還有罵你喔 張松孝:哈哈 蔣盈秀:要看懂喔不要看不懂 張松孝:我知道 蔣盈秀:你傳票收到了嗎? 張松孝:我今天收到了 蔣盈秀:11號我在11庭,你在14庭喔 張松孝:你2樓的,我4樓的 蔣盈秀:對我2樓,你4樓。反正就是都這樣,對啊,堅持就對了 啦。因為我們沒有人贓俱獲,你看圖說故事啊。對阿, 大家要說大家來說...沒差啦【08:42會客時間限制的警 示音響起,聽不清楚】 張松孝:... 蔣盈秀:對對對,堅持就對了,都不變的事實啦,不要煩惱 啦。 112 年6 月1 日面會: 蔣盈秀:欸,你你你你現在給我確定,你有要像我說的那樣講 嗎? 張松孝:對呀 蔣盈秀:吼是喔 張松孝:嘿嘿嘿 蔣盈秀:吼,啊那個...那個什麼,我來是要跟你確定,你有沒 有要照我的那樣講啦 張松孝:對呀...就是... 蔣盈秀:嘿嘿嘿對對對,所以你有要照這樣講 張松孝:有確定就好 蔣盈秀:因為他想...阿凱想說我們兩個不同庭,是不是你開你 的,我開我的,我想說他的結束了啊 張松孝:沒有沒有,開你的 蔣盈秀:嘿呀,我想說他的都結束了啊,就是開我的呀,他說這 樣... 張松孝:7號咩,7號開你的 蔣盈秀:嘿,對,7號啊 張松孝:對,開你的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我做證人啊 蔣盈秀:嘿,對呀對呀,我叫他調你呀,嘿呀 張松孝:嘿呀 蔣盈秀:這樣,如果有確定就是這樣了喔,你要出庭的時候,信 稍微再看一下 張松孝:蛤? 蔣盈秀:信稍微再看一下 張松孝:喔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就是說,我...其實一定說,我跟那個通聯,你知道 嗎? 蔣盈秀:沒有通聯啊? 張松孝:有啦 蔣盈秀:有...有通聯就是,我不理你啊,你...你就是要,我沒 有要幫你寄 張松孝:我知道 蔣盈秀:我等一下出來才要幫你寄,下午 張松孝:我知道 蔣盈秀:我...如果是那個訊息有沒有 張松孝:嘿 蔣盈秀:就是說叫我買黃欸嘛 張松孝:嘿呀 蔣盈秀:你就說我都沒理你啊 張松孝:你說 蔣盈秀:我都沒理你啊 張松孝:嘿 蔣盈秀:嘿呀,我是不是跟你應好,但是我都沒理你呀 張松孝:嘿 蔣盈秀:這樣就好了 張松孝:你要這樣說?我是想說,我是想說,我傳給你,你問 說,看邊上阿明那邊有沒有,這樣,然後,我去到現場 的時候,我跟阿明就直接在車上了,這樣就好 蔣盈秀:不行 張松孝:這樣不行? 蔣盈秀:你去埔心就好了 張松孝:蛤? 蔣盈秀:去埔心就好了,不用什麼通聯,因為我跟他也沒有通聯 呀 張松孝:嘿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在那邊沒通聯,微信有呀 蔣盈秀:你跟我的咩 張松孝:嘿呀 蔣盈秀:那個不要緊呀,因為你問我,我都沒理你,我雖然有 應,但我都沒理你 張松孝:嘿 蔣盈秀:嘿呀,這樣就好了 張松孝:這樣喔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這樣,你就說我問你人在哪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然後你就說我去找你,然後我就直接去找明哥了 蔣盈秀:嘿呀,嘿呀 張松孝:你就說,可是我跟他不認識呀 蔣盈秀:不是...啊...可是大家一起賭博就是有認識了呀 張松孝:嘿 蔣盈秀:嘿呀,就是去使一下眼色,他就跟你出去了,嘿呀,這 樣呀,嘿呀,這樣就好了,上面我不是都有寫嗎?你就 從頭拿出來看一下,後面也看一下,上面我寫給你的有 沒有,嘿呀,拿出來看一下,全部拿出來看一下 張松孝:嘿嘿嘿 蔣盈秀:嘿呀,可能很簡單跟你問啦 蔣盈秀:都你自己講吼 張松孝:嘿 蔣盈秀:啊我的部分,我完全都不知道,就是你只有打電話跟我 說,叫我載你,幫我載進去,嘿,因為他不知道你家呀 張松孝:他知道啦 蔣盈秀:他不知道 張松孝:他知道啦 蔣盈秀:他不知道,他不知道 張松孝:他有去過 蔣盈秀:他不知道啦,他不認得路啦 張松孝:他有去過太平啦 蔣盈秀:啊... 張松孝:有啦 蔣盈秀:有喔 張松孝:都是在車上的時候 蔣盈秀:喔,這樣我不知道,因為我載他的時候,他有說:『你 確定是這一條嗎?』,我說:『對呀,我來好幾百遍 了,比你還多遍了』 張松孝:對呀,他有去過 蔣盈秀:啊我就說,沒有呀,我就說,反正你就是跟人拜託... 我就說我就說好 張松孝:你一樣,我一樣,有次,我的6月份的時候...,我有跟 你買(聽不清楚)的時候,你有去,確實...都在...車下 蔣盈秀:我不知道做什麼 張松孝:你不知道喔,你就去執行了,這樣啦 蔣盈秀:嘿 張松孝:這樣就好 蔣盈秀:嘿啦嘿啦,而且時間也還久,誰會記得那個? 張松孝:嘿呀,你就說你忘記了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你都不知道啦 蔣盈秀:啊有什麼,你就說,有一次我就拿糖騙你,騙三萬的 糖,把你騙下去,嘿呀,雖然說當時很氣... 張松孝:現在說你錢拿回去... 蔣盈秀:嘿啦嘿啦 張松孝:你拿糖給我... 蔣盈秀:嘿嘿嘿 張松孝:我東西就可以... 蔣盈秀:對對對 張松孝:拜託你拿一些... 蔣盈秀:對對對,好啦好啦,都給你去講啦,我就說我都完全不 知道啦 張松孝:嘿啦嘿啦嘿啦 蔣盈秀:這樣就好啦 張松孝:到時候你就知道糖...還剩一點,這樣就好啦 蔣盈秀:嘿呀 張松孝:嘿 蔣盈秀:你如果確定要這樣,我一樣就是...這樣喔 張松孝:就照你講的就好了 蔣盈秀:你信從頭到尾拿出來看一下。 張松孝:就上次寄那封咩 蔣盈秀:嘿呀,上次...還有之前寄的,你也要拿出來看 張松孝:嗯 蔣盈秀:嘿呀,吼 張松孝:好,好。
㈦至證人張松孝於原審112年6月7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在111年9月6日被抓當天,以及一個月後的111年10月5日檢察官都有對你做過筆錄,你對檢察官講的話是實話,還是有不實的地方?)有不實的地方。(問:【請求提示他卷第341-345頁證人111年10月5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344頁檢察官問『9月23日23時12分有一台車號0000小客車停在你住家門口巷前,是否知悉該車是何人駕駛』,你答『是十三妹即被告,開車過來,車上還有一個男生,但我不知道是誰,開車的是十三妹』,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問:問『承上,前開編號5的監視器翻拍照片穿紅衣服拿傘的是何人』,你答『是我,我坐上十三妹的車,她幫我買海洛因,我要上車拿,我拿11萬8000元現金給她,她拿一包海洛因給我,那一包是5錢』這是實話嗎?)不是。(問: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講的是謊話、是做偽證嗎?)是。(問:【請求提示鈞院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卷張松孝販賣毒品案的判決書,並告以要旨】當時你販賣的案件,毒品來源是被告蔣盈秀,你因此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減刑,等於是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是否如此?)我的意思是拿11萬8000元是給他們的東西,是交換的。(問:交換什麼?)海洛因。(問:9月3日你到蔣盈秀駕駛的車上,有沒有拿錢?)沒有拿錢。(問:是否有拿到毒品?)有。(問:錢是何時給的,否則你為何能拿到毒品?)9月初給明哥。(問:你是否跟明哥交易?)對。(問:你為何要說拿11萬8000元給他?)那是東西。(問:111年11月5日已經距離你9月6日被查獲那天的一個月後,你是否仍身體不適?)我的意思是拿11萬8000元的東西給明哥,跟他交換東西回來。(問:你為何當時要這樣講?)東西跟錢是一樣的意思。(問:檢察官提示111年9月6日訊問筆錄,9月3日11點多,上游拿到你家巷口,你用11萬8000元買5錢的海洛因,問『是否就是9月3日23時你坐上0000號小客車跟綽號十三妹的人購買海洛因』,你回答『是』,為什麼?)我找不對方的人,我就說她(手指被告)。(問:當天本來是否確實有要交易5錢的海洛因?)是交換。(問:你當時是跟檢察官講話,並有具結擔保你講的話是實話之後,所為之陳述,這段是謊話嗎?筆錄的意思是你當天聯絡蔣盈秀要買5錢的海洛因,你既然說當時不是要向蔣盈秀買5錢的海洛因,當時對檢察官是否講謊話?)對,因為當時我找不到明哥,我不知道名字。(問:你找不到明哥,為何當時不說實話說只是要換毒品,而直接講成跟蔣盈秀買毒品?)因為只有這樣子,才找的到明哥,我才知道是明哥賣我的。(問:當時你已被羈押,檢察官提你出來對確認上手的部分,為何你要直接講是跟十三妹即被告蔣盈秀買?)我律師教我這樣說的。(問:你當時販賣那一件的謝律師教你講的,是否如此?)當時叫我說是蔣盈秀賣我的。(問:你跟蔣盈秀聯繫要買毒品,你到車上拿錢給她,跟當天只是見面交換前一次你向別人買的毒品,差異很大,你是否做偽證?)對,是偽證。(問:【請求提示上開卷第345頁,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跟蔣盈秀有無仇怨糾紛』,你答『沒有』,問『你有無故意說謊要陷害蔣盈秀販賣海洛因給你的事情』,你答『沒有』,這是否也是謊話?)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12至117頁)。雖就其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係向被告購買價值11萬8000元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錢乙節,悉數翻異前詞,並願意承認偵查中確係偽證,一切都是辯護人所教等情。然這一套「11萬8000元的毒品交換、並不是11萬8000元現金買毒」云云之說詞,被告上訴後已經不採此一辯解,被告上訴後已經承認有經手11萬8000元現金,被告又改稱是「幫助張松孝施用毒品」云云。證人張松孝審理中是受到被告壓力,才翻供配合演出上述「交換毒品」之說詞,當然不足採信。
四、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及客觀的犯行作為標準,詳言之,凡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皆為正犯;縱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分擔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亦為正犯;只有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就販賣毒品以言,舉凡接洽交易、討價還價,送交毒品、收取價金等各項作為,皆屬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一旦參與,即屬共同正犯,而非單純幫助犯。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從事販賣毒品之行為,而替賣方接聽電話、聯絡毒品買賣之種類、數量、價格,或約定毒品買賣之時間、地點以及交付毒品、收取買賣價款等行為,既然認知內容、用意,而參與交易的客觀作為,無論有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之罪責,不能僅評價為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97、2786、2851、3186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既已明知綽號「明哥」是藥頭,張松孝約見面就是要買毒。被告在FACETIME上與張松孝聯繫時,張松孝問「你們有下去找你朋友嗎」「我們該下去」「哪東東可以嗎」(意即:我們下去找你朋友拿毒品可以嗎),被告說「可以」「五嗎」(意即:可以去找朋友拿毒品、五錢嗎?)(11157號偵卷第86-87頁),顯然被告已經與購毒者即證人張松孝有聯絡毒品買賣之種類、數量及價格之行為。尚且,被告先行開車去找藥頭「明哥」,復搭載藥頭「明哥」共同至太平張松孝住處附近,再由其通知張松孝坐上其駕駛之車輛進行交易,被告還承認經手11萬8000元現金;其聯繫雙方、聯絡毒品買賣之種類、數量、價格,及約定毒品買賣之時間、地點以及收取現金之行為,而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本件固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亦有實際分擔交付毒品之行為,然仍無礙於其所為已合於販賣毒品罪之成立要件,而與藥頭「明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自為共同正犯,顯非單純幫助施用毒品堪以比擬。
五、況且,被告聯繫張松孝時,就知道張松孝要買5錢海洛因,價錢高達11萬8000元,一次買這麼多毒品就是要販賣的,不是自己要吃的。果然張松孝於111年9月3日23時許買進5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於111年9月4日8時11分起至同日11時59分許,使用LINE暱稱「海尼根」與李炎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區○○○街00號附近巷口碰面,由李炎山交付現金1000元予張松孝,張松孝則交付1包海洛因予李炎山,而完成交易,警方於111年9月5日下午5時59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張松孝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17包等物(以上事實為張松孝販賣毒品案之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判決所記載,上述張松孝販毒給李炎山犯行,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判決已確定,見原審卷第327頁以下)。被告明知張松孝買這麼多毒品是要販賣用的,不是只給自己施用,被告這種行為也不是幫助施用毒品,被告辯解顯不可採。
六、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
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
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
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
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
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
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
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
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
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
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
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
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
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
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
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
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
之合理判斷。故而,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
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者,必主觀
上無營利之意圖,而單純為助益、便利他人施用,始得僅論
以施用毒品之幫助犯,苟已從中賺取價差或獲有利得,即難
謂無營利之意圖,自應成立販賣毒品罪(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及藥頭「明哥」與
購毒者張松孝並非至親,也非具有錢財共通關係,若無藉此
牟利之情,自無費心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必要,益見其等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七、辯護人請求再次傳喚張松孝,待證事實「被告是無償幫助施
用」,因為本次交易是張松孝發起的,被告僅是幫助角色,
證人張松孝於原審中證述沒有很明確,請求再次傳喚。然查
,證人張松孝已經於原審中交互詰問,且因為被告積極串供
施壓,已經使張松孝涉犯偽證罪嫌。證人張松孝一次購買5
錢海洛因是要供販賣,不是要給自己施用,此事已經販毒案
件判刑確定。故被告再辯解幫助施用也是徒勞無功,辯護人
請求再度傳訊證人,已無調查必要,併予說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所為「幫助施用」辯解,已經與原審「
交換毒品」說法不同,且與客觀證據不合,顯係臨訟卸責之
詞,委無足採;此外,本案有FACETIM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及扣案白色iPhone手機翻拍照片等
在卷可證。從而,本件被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事
證明確,洵堪認定。
參、所犯罪名、處斷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明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刑之減輕:
㈠被告蔣盈秀於111年12月21日08:44在辯護人(許世昌律師)陪訊之警詢中,指認毒品來源是「明哥」,並已指認其真實姓名(見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55頁)。檢方也已經依據蔣盈秀的指認及其他證據,於112年10月6日起訴顏裕明共同販毒行為,目前由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書列印及顏裕明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證(於本院卷第194、221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應予減輕其刑,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最輕本刑「無期徒刑」經適用此項減輕之後,最輕可減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上。
㈡又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固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應予非難,被告所販賣毒品之交易對象僅有1人,數量5錢確實不少,但畢竟與大量販售、散佈毒品予不特定人之毒販不同。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仍有不同。即便已上述減刑後「有期徒刑15年以上」,仍稍有過苛,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肆、撤銷之理由、本院之量刑:
一、原審經過實質審理,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固非無見。但被
告於偵查中確實有指認「明哥」之真實姓名,且檢察官也確
實對顏裕明提起公訴,依照一般實務判斷標準,應該認為已
經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標準,故原審
未適用上述條文減刑,應有疏漏,被告提出上訴救濟,故原
審判決已難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後重新判決。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
對於身體健康之戕害,竟販賣予他人施用,危害社會治安及
國民健康,並助長施用毒品歪風,其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
、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復斟
酌被告迭於偵審均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犯後仍圖僥
倖,竟唆使證人偽證,妨害司法公正、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犯後態度不佳,且販售之金額及數量非少,不宜輕縱;惟斟
酌其販賣毒品之對象僅有1次,復查無有實際犯罪所得,惡
性及情節均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
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
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0號判決
意旨均足資參照)。
二、扣案之IPhone白色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1枚),其中FACETIME軟體上使用「guse0_0_0_0@iclou
d.com」暱稱「十三妹」之帳號(扣案手機照片見偵字第111
57號卷第95頁),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
告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之。
三、查本件被告因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業已悉數交予明哥,業
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582號卷
第137頁),並無何等不可信之處,足見其確未實際獲得任
何報酬,本件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犯罪所得,爰不予
以諭知沒收及追徵。
四、至其餘扣案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
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TCHM-113-上訴-1172-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