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黃景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KSDV-114-補-323-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