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蔡森露
被 告 黃耀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耀民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蔡森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審酌該等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TCDM-114-附民-491-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