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莊傳瑋
陳彥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5,944元,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莊傳瑋6,792,058元,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彥吾1
,339,20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54頁),核其擴張聲
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8,131,265元(計算式:6,792,058
+1,339,207=8,131,2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738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裁判費65,944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簡-246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