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37號
聲 請 人 李宗陽
相 對 人 賴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經提示,有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7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493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0年6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777777 2 110年6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777779 3 110年7月2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0000000 4 110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0000000 5 110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0000000 6 110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0000000 7 110年9月2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4日 CH0000000
SLDV-113-司票-3493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