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SCDV-113-訴-992-20241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