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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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鳳彥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鳳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燁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燁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燁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6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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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少東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少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6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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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順炫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順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順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1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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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泓易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泓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泓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3月、4月確定 ,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66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3-03

KSDM-114-聲保-5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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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鈞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鈞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鈞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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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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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謙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鴻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 國113年3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6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諺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俊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6-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傳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傳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月、3月 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79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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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 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56、6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5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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