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鳳彥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鳳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KSDM-114-聲保-5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