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永銘即黃慶城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處所:南港○○○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佳珊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22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
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1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7月8日陳報狀、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
及相關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
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執消債清-3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