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耀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萬8,736元【
本金33萬2,44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6,29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33萬8,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3萬2,446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11月19日 4.25 4,490元 2 違約金 33萬2,446元 113年8月28日 113年11月19日 600元 1,800元 小計 6,290元
FSEV-113-鳳補-869-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