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 告 文夢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0,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文夢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魏趨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84,608元 284,608元 2 利息 113年5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233/365) 2.875% 5,223元 3 違約金 113年6月27日 113年12月26日 (183/365) 0.2875% 410元 4 違約金 113年12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19/365) 0.575% 85元 合 計 290,326元
MLDV-114-補-129-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