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SANGSA ARD THAWEEPONG(他威鵬)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萬維堯律師
相 對 人 佳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黃月美
相 對 人 莊佳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
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
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在相對人工廠工作時發生職
災,至今仍未完全康復,爰依民法第184、193、195、28條
、公司法第23條、勞公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
請求相對人負職災補償責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定訴訟類型,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規定,應予優先適用。又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
,且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23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
勞補字第146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
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