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53號
原 告 程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
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如附表所示,並已提出統一發票及維修
估價單(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750元、173,000)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188,750元(計算式:15,750+
173,000=188,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民國)
編號 訴訟上請求 1 被告應負責全面修復房屋外牆及內牆的裂縫,確保無雨水滲透及其他損害,並須聘請專業的建築結構工程師進行評估與監督,至至完全修復為止。 2 賠償因房屋裂縫及雨水滲透導致的所有權施,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內部修繕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及因修繕期間無法居住的損失。
STEV-113-店補-653-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