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麗如於民國113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30日止累計257,678元未給付,其中254,487元為本金
;2,79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麗如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
7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272,313元未給付,其中264,
604元為本金;7,0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5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487元 賴麗如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604元 賴麗如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5559-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