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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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范馨元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12-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何倚帆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39-20250321-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張寶琴 被 告 林巧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39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投簡附民-20-20250321-1

原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芷梋 被 告 劉中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原附民-4-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附民原告 葉純碧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3-附民-436-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鄭勻筑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11-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葉清華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27-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附民原告 柯春馨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40-20250321-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楊怡琳 被 告 林巧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39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投簡附民-21-20250321-1

台附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3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伯綸 被 上訴人 姜世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姜世 軒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人王伯綸請 求被上訴人姜世軒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 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姜世軒被訴有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所載 偽刻上訴人等印章,偽造上訴人等與旺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之合作契約書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原審法院 維持第一審之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此部 分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538萬7555元、給付上訴人王伯綸200萬元( 加計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 所載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罪嫌部分,請求給付43萬9291元,合 計為582萬6846元),亦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以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等此部分聲明之判決,上訴人等不服原 審法院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 此部分刑事訴訟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490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SM-114-台附-3-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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