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4-附民-40-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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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附民原告 柯春馨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