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除權判決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劉沈仙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396733-7 1 90

2025-03-31

CHDV-114-除-41-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碧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72508-1 1 115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96431-0 1 379

2025-03-31

CHDV-114-除-39-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邱祥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3217 ~ 89-ND-0003230 普通股 14 14000

2025-03-31

CHDV-114-除-46-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9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6 002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0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7 003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1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8 004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2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9

2025-03-31

CHDV-114-除-42-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57-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𥖄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05-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慧蓉 代 理 人 李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3-31

SLDV-114-除-123-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于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31

SLDV-114-除-117-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莊曜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2-2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3-4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3654-6 10股 1張

2025-03-31

SLDV-114-除-134-20250331-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理想體育用品社 法定代理人 黃哲誠 代 理 人 饒琴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25日 6,610元 FQ0248488 支票 02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台灣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0日 38,739元 FQ0248489 支票 03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佐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31日 10,090元 FQ0248491 支票 04 理想體育用品社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0日 19,190元 FQ0248499 支票

2025-03-31

KLDV-114-除-8-2025033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