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4號)
(一)債務人陳信志於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68,606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58,22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10,304元整
及已到期之利息7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210,304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TPDV-113-司促-16944-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