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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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B             室                債 務 人 林麗茹  住○○市○○區○○街00巷00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麗茹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龍井區(駿壅企業社)。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17

SCDV-114-司執-2782-2025011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漢埕即楊啟鈞            住新北市蘆洲區樹德里9鄰中山一路231             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16

SCDV-114-司執-2698-2025011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市○○區○○路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陳羽柔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羽柔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13

SCDV-114-司執-1926-20250113-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黃勢棠  住○○市○區○○路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蕙卿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勢棠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9

SCDV-114-司執-1526-2025010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啓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 」,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得 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 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6日執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402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 3年4月13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10525號債權憑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明可知,債務人既已於11 3年4月13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聲請人於債務 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 請強制執行,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是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9

SCDV-114-司執-1383-2025010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鍾翠璇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葉秋香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翠璇、葉秋香之勞保薪資及郵 政存款,惟經查債務人葉秋香勞保薪資之應執行行為地在新 北市新莊區;另債務人葉秋香無可供執行之郵政存款(於竹 東下公館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82元)、債務人鍾翠璇無可 供執行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款(於竹東下公館郵局設有帳戶 ,餘額為14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8

SCDV-114-司執-490-20250108-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住○○市○○區○○路00號6樓    代 理 人 蔡政言  住臺北○○○00000○○○      債 務 人 御龍鋼鐵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0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游登派  住臺中市南屯區中和里9鄰黎明路一段1             73巷3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富真  住臺中市南屯區中和里9鄰黎明路一段1             73巷3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業已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游登派、張富真則均居住於臺中 市南屯區,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 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7

SCDV-114-司執-437-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婕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徐聿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             樓                           居新竹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安妤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聿、安妤之存款債權等,惟依 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債務 人徐聿業已自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6

SCDV-114-司執-488-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1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喬尼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賴臺興  住新竹縣○○鎮○○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臺興所有之勞保薪資等,惟經 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6

SCDV-113-司執-64010-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845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債 務 人 CUSTODIO ALVIN PUDA艾分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號及87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USTODIO ALVIN PUDA艾分所有 之薪資債權,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1-02

SCDV-113-司執-6184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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