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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裕融企業想請新竹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賴臺興的勞保薪資來還錢。但法院發現,賴臺興的勞保薪資發放地在台北,所以新竹地方法院對這個案子沒有管轄權。因此,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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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1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喬尼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賴臺興 住新竹縣○○鎮○○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臺興所有之勞保薪資等,惟經 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