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任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3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等8人(即原告,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為陳岳瑜律師)間因本
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3人均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6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2-重訴-319-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