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大傑

共找到 51 筆結果(第 31-40 筆)

司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洪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一)相對人洪瑞鴻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 15日、110年3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共計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包括借款、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清償,擔保 債權確定之期日皆為138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8年5月2 日、110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30萬元、②220萬元、③8 5萬元等3筆,共計735萬元,並分別約定①於138年5月2日、② 於128年5月2日、③於120年3月17日清償完畢,①之利息依本 行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息0.7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 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為1.72%+0.71%=2.43%), 並約定如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②之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1.07%加碼年息0.9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而調整(目前為1.72%+0.91%=2.63%),並約定如逾期,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 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③之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0.8%加 碼年息1.5%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 整(目前為1.72%+1.5%=3.22%),並約定如逾期,其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依相對人簽定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規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經聲請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三)另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利息按年息15%計算, 延遲第一個月計付300元,延遲第二個月計付400元,延遲第 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四)惟相對人自113年9月2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本息,屢經催討,均未清償,是相對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核其尚欠聲請人借款本 金①為3,698,642元、②為1,698,394元、③為578,646元及信用 卡本金160,000元,共計6,135,68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 、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交易明細 查詢、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 0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經於同年12 月5日合法送達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 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鄉 ○○○ 199-3 295.97 1分之1 分割自199-1地號 002 澎湖縣 ○○鄉 ○○○ 199-4 104.75 2分之1 分割自199-1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86 ○○○159之31號 ○○○段199-3地號 住家用三層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01.26平方公尺;二層:104.98平方公尺;三層:51.35平方公尺;突出物一層(水箱):2.23平方公尺;總面積:259.82平方公尺。 二層陽台:5.68平方公尺;三層陽台:17.79平方公尺。 1分之1 建築完成日期:106年11月17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9

PHDV-113-司拍-19-20241219-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正發、吳懿臻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凌正發、吳懿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3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凌正發、吳懿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12

CTDV-113-司拍-132-20241212-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懷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函,退件原因為何(提 出之影本無法辨識退件原因),亦請將退件信封正本補正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12

CTDV-113-司拍-151-20241212-4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簡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27,527元 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5﹪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2 125,200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5﹪ 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1,813,004 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0

CTDV-113-司促-16076-20241210-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淯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淯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簡淯庭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合段306地號 土地及其上11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09

CTDV-113-司拍-229-2024120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夏宥蓁(原名:夏世珍)即詠蓁企業行(原名:詠 夏企業行) 吳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參仟捌佰壹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7,924元 113年9月6日 3.8% 自113年10月6日起 002 431,693元 113年9月6日 3.8% 自113年10月6日起 003 398,549元 113年9月21日 3.85% 自113年10月21日起 004 1,195,644元 113年9月21日 3.85% 自113年10月2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6

KSDV-113-司促-22781-20241206-1

鳳簡
鳳山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6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劉世章 被 告 蕭于勝(原名蕭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83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8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向伊銀行借款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均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 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並由勞動部補貼1年利息,第7個月 至第12個月如遲延繳納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停止利息補 貼,被告應負擔全部利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被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伊銀行 得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 細查詢、聲明書、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 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就被告部分,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1 10萬元 109年6月4日 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 113年1月12日 2 10萬元 110年6月26日 自110年6月26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 113年9月4日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42,771元 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0萬元 2 74,066元 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0萬元 合計 116,837元 20萬元

2024-11-29

FSEV-113-鳳簡-655-20241129-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洪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新臺 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伍拾柒萬捌 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8

PHDV-113-司促-1199-20241128-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葉駿緯、葉勛其、 葉飛宏、葉恩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所有坐落高 雄巿楠梓區芎蕉段32-5地號土地及其上1558建號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1-25

CTDV-113-司拍-216-20241125-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穆世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CTDV-113-司促-15250-202411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