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苾涵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旻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慧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3,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 二、被告陳雅慧、鄭文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5-03-20

MLDV-114-補-249-2025032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許智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 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5-03-20

MLDV-114-補-164-2025032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羅清勇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被 告 羅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 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1樓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2,600元;另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88,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20,600元(計算式:232,600+88,000元=320,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二、被告羅瑞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5-03-20

MLDV-114-補-174-2025032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周燈秋 被 告 陳維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就被告聲請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遷讓該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就排除 系爭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應與執行名義所載房屋之價值相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執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原告返還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給付新臺幣 (下同)2,979,032元,暨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不 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50萬元,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0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又原告提起本件債務 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中就排 除系爭不動產執行之利益如附表所示為50,168,924元,另排除金 錢給付執行之利益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9日為16,379,0 32元(計算式:2,979,032元+50萬元×26月+50萬元×24/30=16,379 ,0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47,956元(計算式:50 ,168,924元+16,379,032元=66,54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97,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大湖鄉新開南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90地號土地 2,500.01 3,400元 1/1 8,500,034元 2 891地號土地 2,500.02 3,400元 8,500,068元 3 910地號土地 3,868.20 3,400元 13,151,880元 4 911地號土地 2,500.09 3,400元 8,500,306元 5 912地號土地 1,412.87 3,400元 4,803,758元 6 913地號土地 254.67 3,400元 865,878元 7 苗栗縣○○鄉○○村0000號(含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附表所示地上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5,847,000元 5,847,000元 合 計 50,168,924元

2025-03-20

MLDV-113-補-2351-2025032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5-03-20

MLDV-114-補-200-2025032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徐吉臨 被 告 紀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約155.9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24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155.92平方公尺=343,024元); 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70,266元,應併算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3,290元(計算式:343,024 元+1,070,266元=1,41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2025-03-20

MLDV-114-補-238-20250320-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進昌 林志雄 林愉庭 林金蘭 林淑萍 林金宏 林柏君 林柏諺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 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 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 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 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 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 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 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 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 即被告林進昌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20,011元 ,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536,9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36,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 200元,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公館鄉義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林進昌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62地號土地 75.51 2,700元 1/2 1/7 14,563元 2 763地號土地 41.5 2,700元 1/2 8,004元 3 765地號土地 268.67 2,700元 3/4 77,722元 4 766地號土地 9.09 2,700元 3/4 2,630元 5 768地號土地 21.1 2,700元 3/4 6,104元 6 770地號土地 7.17 2,700元 3/4 2,074元 7 940地號土地 1,270.89 2,700元 1/1 490,200元 8 941地號土地 922 2,700元 1/1 355,629元 9 942地號土地 999.35 2,700元 1/1 385,464元 10 946地號土地 1,202.5 2,700元 1/1 463,821元 11 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97,200元 1/1 71,029元 12 苗栗縣○○鄉○○村00鄰○○段000地號上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999,400元 1/1 142,771元 合 計 2,020,011元

2025-03-19

MLDV-113-補-819-20250319-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給付合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徐珮慈 被 告 徐貴媺 法定代理人 黃名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6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聲明項次 請求給付金額 (新臺幣) 權利存續期間 價額 (新臺幣) 1 9萬元 9萬元 2 2萬元 12期 24萬元 3 2萬元 16期 32萬元 4 3萬元 19期 57萬元 5 2萬元 32期 64萬元 合 計 186萬元

2025-03-19

MLDV-114-補-202-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被 告 林群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5,609元(計算式:本金 9,915,381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11,449元+違約金8,779元=10,035 ,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8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9,915,381元 113年8月24日 114年1月16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46/365)年 2.81% 111,449 元 2 違約金 9,915,381元 113年9月24日 114年1月16日 (115/365)年 0.281% 8,779 元 合 計 120,228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2025-03-19

MLDV-114-補-539-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賴桂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文發路458巷68弄9號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5,600元;又請求被告給付租金39,89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9,89 3元;又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35,2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473元【 計算式:(35,200元×3)+如附表所示利息873元=106,473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41,966元(計算式:295,600元+39, 893元+106,473元=44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5,200元 113年10月7日 114年1月5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91/365) 5% 439元 2 113年11月7日 114年1月5日 (60/365) 289元 3 113年12月7日 114年1月5日 (30/365) 145元 合 計 873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2025-03-12

MLDV-114-補-58-202503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