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旭淼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MLDV-113-勞補-94-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