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認領之女兒,相對人與案
外人即聲請人之母丙○○並無婚姻關係,聲請人自出生後未曾
與相對人見面,相對人亦未善盡為人父親之責任,更未履行
扶養責任,聲請人自出生至成年止,均由丙○○獨力扶養,然
相對人卻突然聯絡聲請人稱其不能維持生活,要求聲請人須
給付扶養費,故為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規定,聲
請減輕或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
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
1117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財力不足維
持生活;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收入、財產維持生活者,
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不
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但仍應「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必要」,
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再按,受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
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
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非訟事件須
有保護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此即程序法上之權利保護必
要要件,而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乃指欲得勝訴裁判之當
事人,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有受裁判之利益
而言,如欠缺此要件,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茲扶養
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
具有部分處分權,而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有其
特定之程序機能、目的,程序上亦與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相
關,如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受扶養之權利尚未發生,則聲請人
預先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基於保護必要性之考量及
節制司法資源之利用,自仍應駁回其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為父女關係,業據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到院陳
述明確,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1頁),並有聲
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05頁)在卷可參
,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相對人為民國○年○月○日出生,現年○歲,有相對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相對人雖已
屆法定退休年齡,但據相對人於本院審理中到院陳稱:「(法
官問:你目前有無工作或收入?)我是打工,每月收入不固定
,維生還可以。」、「(法官問:名下有無財產?)沒有。」
、「(法官問:有無請領社福補助?)有,低收入戶補助,每
月領8000多元,持續領取中;國民年金約2944元。」、「(
法官問:對於勞動部回函領取國民年金5521元有何意見?)
當時我是中低收入戶的資格,當時補助沒有那麼多,所以領
的國民年金比較多,但我現在是領低收入戶補助,補助金額
比較多,故國民年金的錢就領比較少。」等語(見本院卷第1
23頁至第124頁);另經本院查知相對人自110年起至112年止
之所得總額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現每月領有老人年金5,5
21元,除自113年4月至同年5月每月領有老人健保補助826元
外,未申領其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等情,有本院稅務T-Ro
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2日
新北社老字第113095744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
24日保國三字第11360192660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67頁至第77頁、第85頁至第91頁),本院綜合前開事證
,可認相對人雖名下無財產,但仍可藉其收入(財力)維持生
活,另聲請人雖於本件聲請時主張曾遭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
費(見本院卷第20頁),但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主張,況
縱使聲請人之主張為真,然依須審究相對人是否確已不能維
持生活,是以本件客觀上相對人既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現自無受聲請人扶養之權
利,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
或減輕,是難認本件有何權利保護利益之存在。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PCDV-113-家親聲-423-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