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A01主張其與相對人A02、案外人A03、A044人,於
民國112年5月24日就改定受監護宣告人A005之監護人事件,
於本院和解成立在案,4人均同意改由相對人、A032人共同
擔任監護人、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A005已
至安養中心接受長照服務,每月支出約新臺幣(下同)25,0
00元,相對人應負擔一半即12,500元,因金額非經相對人決
定,聲請人即有不安狀態,此狀態應由本院確認排除之,故
提起確認之訴等語,爰聲明:㈠確認相對人應給付受監護宣
告人A00512,500元。㈡相對人應自113年1月1日起於每月1日
按月給付聲請人12,500元,及自當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然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據之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及其餘如附表所示事項,俱未表明,本院已於11
3年8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因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
乃依前述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附表:
(一) 請表明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 (二) 請具體表明本件是否是請求給付扶養費或代墊扶養費,否則請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事項。 (三) 若有其他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SLDV-113-家親聲-328-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