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林伶冠
被 告 顏希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被告顏希珈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NDM-114-附民-396-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