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鄭林金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林金党(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鄭林金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
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鄭林金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林金党於民國(下同)113年3
月1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919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4-司家催-1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