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忠毅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
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
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
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
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
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
刑等情,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書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
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判決,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
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
計如附表編號1、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9月為重,是本
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
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記錄在卷可稽,核與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至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
,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盧忠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1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 111年1月8日、111年3月7日 110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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