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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1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美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 籍設於桃園市龍潭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200129-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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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2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周秋妹 0000000000000000 郭子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 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19924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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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32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利國財 0000000000000000 周鳳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周鳳美對第三 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國財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 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202320-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聰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是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內湖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204278-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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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1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靜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 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200110-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7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靜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壽險保單等 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 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196792-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9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慧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李振坤為強制 執行,惟查,李振坤已於105年3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李振坤已無 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20

PCDV-113-司執-200967-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6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竑輝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吳家明 人 6樓(即新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竑輝有限公司、吳家明為強 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吳家明 之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竑輝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 士林區、吳家明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13

PCDV-113-司執-194621-2024121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希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 籍設於雲林縣莿桐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13

PCDV-113-司執-196374-2024121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5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曾幼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新竹縣竹北市,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2-13

PCDV-113-司執-19750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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