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黃宏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1,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5,01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逾期滯納金1,800元及違約金6,1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4,124元(計算式:61,189+5,016+1,800+6,119=74,
1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6萬1,189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11月27日 (187/365) 16% 5,015.82元 小計 5,015.82元 合計 5,016元
TCEV-114-中補-942-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