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奕蓁即廖継
林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8,18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CDEV-114-橋補-86-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