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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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涵妘即張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11-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26-202503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潘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191元,及自民國11 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661-202503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80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 利息: 總金額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90805元 001 新臺幣26011元 王柏祥 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002 新臺幣1892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003 新臺幣2614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004 新臺幣19722元

2025-03-28

PTDV-114-司促-799-20250328-2

板聲
板橋簡易庭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殷聖育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 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板簡字 第617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77號清 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 查,系爭執行事件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 ,並發回債權憑證終結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 核閱無誤,足證系爭執行程序已因執行無效果而告終結。系 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3-28

PCEV-114-板聲-70-202503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宜昱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58元,及自民國11 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645-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沈登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7

TNDV-114-司促-5176-20250327-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博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95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KLDV-114-司促-1546-202503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裕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0,941元 103年11月2日 5% 002 23,893元 103年11月2日 003 11,105元 105年3月2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KSDV-114-司促-504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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