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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李麗珠 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04

SLDV-113-司催-708-20241104-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陳茂榮即陳建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04

SLDV-113-司催-680-2024110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陳秀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4-11-01

SLDV-113-除-513-20241101-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劉月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 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 公司,主營業所設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2024-11-01

SCDV-113-司催-345-2024110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黃婉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4-11-01

SLDV-113-除-539-2024110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戴慧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2700-2 1 249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4-10-30

SLDV-113-除-501-2024103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蘇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X-47799-1 1 750

2024-10-30

SLDV-113-除-581-20241030-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田秋畇 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8

SLDV-113-司催-735-202410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林建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79-NX-59155-2 360 80-NX-75787-6 54 81-NX-102423-1 41 合計 455

2024-10-25

SLDV-113-除-475-20241025-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譚平富貴即陳復霞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4

SLDV-113-司催-62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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