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
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62號被告蕭健宏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國
113年6月6日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
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後,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該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32392063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
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
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
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粉末檢品10包(合計淨重1.13公克,驗餘淨重1.06公克,含包裝袋10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度17.58% 純質淨重0.20公克
NTDM-113-單禁沒-110-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