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銘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26
、22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HM-114-聲保-70-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