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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銘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26 、22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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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宗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宗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蔣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7、 5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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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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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9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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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敏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洪敏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敏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 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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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IWONGSAI CHANASORN(中文名:鄧文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IWONGSAI CHANASOR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CHAIWONGSAI CHANASORN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 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 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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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49、 9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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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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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KHAC PHUOC(中文譯名:阮克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KHAC PHUO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 KHAC PHUOC因違反森林法案 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2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 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 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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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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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競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競華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1451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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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茂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茂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茂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4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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