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志賢
邱建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2,49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志賢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建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67,52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邱志賢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362,4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建增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10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2,640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5,675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58,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10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2,640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5,675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55,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7 新臺幣58,892元 邱志賢、邱建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789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