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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 債 權 人 陳建何 債 務 人 SANTOS LALANE CABRERA(中譯:拉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25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6

CHDV-113-司促-10439-20241106-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芝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均為抖音平臺之直播 主,被告因抖音直播與告訴人有嫌隙,竟分別有下列行為:  ㈠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0日、23日及24 日,在其址設屏東縣○○鄉○○街0號住處內,以電子設備連接 網際網路至抖音直播平台,並以其帳號「ubu7aOxj7n」(暱 稱:T320)登入該平台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同觀覽之直 播間內,接續以「心都被狗吃掉了」、「小人一個」等語辱 罵告訴人(時間、辱罵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足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  ㈡被告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2月23日14時29分許,在上 開地點直播時,對告訴人恫稱「我天不怕地不怕」、「不要 惹到我,阿不然我真的會去關,聽得懂意思的人就聽得懂」 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之 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刑法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抖音直播影音、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1份等證據為主要 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抖音平台帳 號,於抖音平台直播中為上開言論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 然侮辱、恐嚇犯行,辯稱:我當下有喝酒,有人來留言聊到 告訴人的事情,我才會脫口而出這些話,我沒有恐嚇、公然 侮辱之意等語(本院卷第35頁)。 四、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抖音平台帳號,於抖音平台直 播中為上開言論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6頁), 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互有相符(偵卷第7至14頁 ;偵卷第65至69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書證在卷可考,是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於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抖音直播平台,發表上開言論。  ㈡公然侮辱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 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 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 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 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 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 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 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 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 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 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 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 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 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 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 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 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 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 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 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 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 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 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 ,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 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 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 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 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 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 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 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 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 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我跟被告都是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 主,直播的工作就是與觀眾互動,收入是靠觀眾的打賞,我 跟被告沒有見過面,僅有直播主間的互動。112年12月間被 告常找我PK玩遊戲,PK就是2人或4人於同一個畫面中與粉絲 互動,然後粉絲會丟禮物打賞幫忙打贏PK,直播主以粉絲丟 的禮物來競爭,看哪個直播主的粉絲丟的禮物比較多就贏, 輸的要懲罰。我們的互動都正常,我賺我的、她賺她的。我 因為被告認識直播主「拉拉」,之前被告與「拉拉」的PK中 ,「拉拉」都主張雙方都要破百票,最後比較輸的再處罰。 112年1月初,我跟「拉拉」PK輸了,但該場PK我沒有破百票 ,我跟「拉拉」說「我沒有破百票,應該不用處罰」,「拉 拉」持反對意見,於是我們就在直播中找被告進來,被告當 時表示贊同我的說法,「拉拉」就說「哪有這樣,那以後都 不要連線PK」,講完我們3人就退出連線。事後我聽聞「拉 拉」的粉絲因而去被告的直播鬧場,我於112年1月17日在抖 音上連線詢問被告緣由,被告說上次事件後,他私下傳訊跟 「拉拉」說「做男人要敢做敢當」,因而激怒「拉拉」及其 粉絲。我在直播上就跟被告說「你這樣講話別人當然會不高 興」,被告因而把矛頭轉向我,稱她幫我出頭,我不感激她 ,還不幫她罵對方,當天過後,被告就在她的直播間不停的 罵我等語(偵卷第7至14頁),是以根據告訴人之供述,被 告、告訴人與案外人「拉拉」均為抖音平台直播主,告訴人 先前與「拉拉」就PK遊戲規則有歧見,因而在公開的直播平 台中徵求被告之意見,導致被告與「拉拉」產生糾紛,告訴 人得知此事後,再度於公開的直播平台中詢問被告緣由,並 表達對被告行為之不贊同,因而產生本案糾紛。  ⒊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其用詞在文義上固然含有貶損他 人名譽之意涵,然就被告發表相關言論之整體脈絡觀察,除 被告針對告訴人之性生活所為評論之外,均非無端謾罵,而 係針對本案糾紛,就告訴人之言行為個人評論,其所根據之 基礎事實,亦非未經任何查證而恣意評論,難認被告主觀上 係專以損及告訴人名譽為目的;又考量被告及告訴人均為抖 音直播平台之直播主,本案糾紛係因直播主間之遊戲互動而 起,全程均展示於雙方之直播觀眾前,雙方均可透過公開直 播表達對本案糾紛之個人意見並尋求觀眾之認同,觀眾亦可 透過觀看直播、留言、打賞等行為與直播主及其他觀眾進行 互動並公開討論,自有其形成公共輿論之空間,縱使不特定 人透過觀看直播聽聞被告上開發言內容,亦非無任何辨別能 力,更可能僅會認被告言詞不當、修養欠佳,未必會實質減 損或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況且直播觀眾對直播主 言行是否認同,與直播主之營業收入具有密切關係,告訴人 係自願表意並參與相關活動,因而成為他人之評論對象,並 藉此經營直播事業,就他人之負面言論,本應負有較大之忍 受義務,於此言論自由與資本主義自由市場交錯運作之機制 下,國家公權力本應為適度之退讓,不應輕易介入處罰;佐 以被告自承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夜生活、直播 主(詳本院卷第69頁),可見其所受教育程度非高,所從事 之職業亦非講究文字用語之環境,縱使其用語較為粗鄙、夾 帶對他人性生活之無端臆測及個人評論,亦不排除係因其語 言習慣所致,未必具有公然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是以綜合 以上因素綜合考量,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是否屬被告故 意發表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論,並逾越一般人應合理忍 受之範圍,似有可疑。  ⒋又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乃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 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而非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 受之難堪或不快,縱使告訴人確實因被告之言語內容而內心 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 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 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 ,端視被指述者之內心感受,此當非刑法設立妨害名譽罪章 之目的。查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未具體指明告訴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僅以抖音平台暱 稱「凱麗」代之,此暱稱於抖音平台中廣泛為使用者所註冊 使用,並不具獨佔性,有卷附抖音平台搜尋「凱麗」使用者 結果之列印資料可佐(本院卷第49頁)。是以從客觀第三人 之角度觀之,是否能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負面評價言論,與告 訴人之社會名譽或人格名譽產生連結,實有合理懷疑。故如 附表一所示言論,雖會成告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但是否 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實有可疑。從而,揆之上開憲法法庭判決 意旨,被告尚難逕以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所謂 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 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 衡量之,故是否該當恐嚇行為,尚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 受為斷。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 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 章取義遽為認定,即應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 ,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行為斯時之狀況、 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等情狀綜合判斷之,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 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6 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雖有於上開時、地,於抖音直播時發表「我天不怕地 不怕」、「不要惹到我,阿不然我真的會去關,聽得懂意思 的人就聽得懂」等言語,惟觀諸該等話語本身,僅係空泛向 不特定人表示其無所畏懼(包含法律刑責)、請他人切勿招 惹,並無任何具體之惡害通知或加害內容,亦未針對告訴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法益預告任何可能加害之 內容,衡情應屬一時情緒發洩性之謾罵,尚難僅因告訴人主 張其內心恐懼,逕認被告確有具體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 財產等法益之意思。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恐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一: 編號 行為時間(民國) 辱罵內容 1 112年2月10日 1時50分許至2時10分許期間 「心都被狗吃掉了」、「小人一個」、「是你陪他睡過是不是阿」、「為了凱麗啦,那個瘋女人」、「真的是瘋女人」、「討客兄的討啦」、「結果做的事情真的是表裡不一」等語。 2 112年2月10日 2時24分許 「你若跟他在一起,會被他討客兄討很大的」、「他那個客兄討很大的」等語。 3 112年2月23日 22時40分許 「叫凱麗現在給我上來,幹你娘勒」等語。 4 112年2月24日 13時許 「他是很假的一個人」、「我罵那個瘋女人剛好而已」等語。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乙○○、抖音用戶「阿弄」、抖音用戶「三生三世」之抖音個人頁面擷圖、告訴人甲○○與被告乙○○、與「阿弄」、與「三生三世」之抖音對話紀錄擷圖共14張 偵卷第15至27頁 2. 告訴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卷第31至33頁 3. 被告之113年3月4日寬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第101頁 被告之113年5月29日寬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第41頁 4. 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辱罵、恐嚇告訴人之譯文1份 偵卷第105至115頁 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1份 偵卷第117至122頁 6.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7頁 7. 告訴人提出之隨身碟檔案光碟影像擷圖4張 本院卷第45至48頁 8. 抖音平台搜尋「凱麗」使用者結果之列印資料 本院卷第49頁

2024-11-06

PTDM-113-易-508-2024110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40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SANTOS LALANE CABRERA 拉拉妮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40,740元,到期 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票-9640-2024103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李瀞沛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中東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 告 林展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參加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 公司臺中東興分公司(下稱世界健身公司)重訓一對一教練 課程,課程共72堂,費用新臺幣(下同)9萬9936元,原告 並加購2萬元課程,合計費用11萬9936元。同年11月11日22 時許第36堂課程臨時改由被告林展志擔任教練,於訓練過程 中因談及原告最近工作壓力大肩頸緊繃,課程結束後被告林 展志便自告奮勇欲替原告「開胸椎」放鬆肩頸,在未經熱身 之情況下,以膝蓋隔著軟墊,頂在原告頸背處,雙手抓原告 脖子部位往後拉,原告當時即反應脖子、手臂疼痛,被告林 展志要求原告忍耐,直至原告雙手麻掉始放手,並令原告自 己拉拉手腳熱身。然被告林展志所施作之「開胸椎」動作非 被告世界健身公司健身課程內容,且「開胸椎」須具備物理 治療證照方可執行,非健身教練可施作,原告因被告林展志 過失施作與課程不符的「開胸椎」動作感到不適,於同年月 14日至林新醫院就診,診斷受有頸椎第5、6間盤突出症之傷 害,原告因傷需要長期復健,手部靈活度不如以往,減損賴 以謀生能力,受有身心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188條第1項、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林展志及其雇主即被告 世界健身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㈡原告因被告世界健身公司所屬教練指導不當導致受傷,於112 年1月12日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世界健身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 思表示,爰依民法第227條、256條、258條、263條及227條 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世界健身公司返還剩餘課程費用6萬99 68元。  ㈢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世 界健身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9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11年11月11日至被告世界健身公司進行重訓訓練課程 ,於前開課程結束後,接受被告林展志為其進行肩頸放鬆之 輔助伸展,然於進行該肩頸放鬆伸展之過程中,原告未曾表 示不適,原告所受傷勢顯與被告林展志之行為無涉。依據原 告所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中所載,其所受為頸椎第5、6 間盤突出症,原告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 醫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所載,其所罹患係頸部扭挫傷之傷 勢,前開兩份不同醫療單位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中記載原告 於肩頸部位之傷勢不同,其所稱因被告林展志之行為所致傷 害究指為何,又前開2份診斷證明書對於原告之肩頸部所載 病症,均非嚴重之傷勢且得以復原,亦未造成其無法行動或 生活無法自理之情況,故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實屬無據。 又「頸椎第5、6間盤突出症」,其成因除外力以外,尚可能 因老化、長時間姿勢不良造成頸椎受力不均及退化、遺傳、 體質等因素所致,又原告從事美容業長達近20年,是否因工 作而造成相關之職業傷害亦未可知,實難認係因被告林展志 之行為所致。原告對於被告林展志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認被告林展志無過失而為不起 訴處分,偵查過程中亦曾分別發函予林新醫院、中國附醫醫 院,其等別函覆表示:「…MRI 顯示:頸椎第5-6椎間盤纖維 板龜裂。綜上:有可能為外傷導致,也不排除原存退化病變 ,外力使之加劇。」、「…依據貴院函文檢附之光碟影像所 示動作,可視為施於頸椎力量造成頸椎持續伸展,無法排除 可能造成其頸部扭挫傷之原因。三、依據生物力學原理,頸 部伸展不至於造成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另在病理解剖文獻 中亦有記載,跌倒車禍等傷害造成之頸椎過度伸展,即使造 成椎間盤突出,因生物力學之機制,會向脊椎的前方突出。 」,足證本件被告林展志對於原告所進行之放鬆伸展動作, 實無造成如原告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之情況,且依據事 發當日影像所示,被告林展志僅以其膝蓋與原告之背部以軟 墊相隔,並未觸及原告之頸部,抑或將其雙手置於原告之脖 子處強拉,原告所稱之傷勢,顯非被告林展志對其所進行之 放鬆肩頸動作所致。 ㈡原告自願於其所進行之重訓課程結束後,接受被告林展志所 進行之放鬆伸展行為,原告向被告世界健身公司所購買之相 關訓練課程,並未包含上開放鬆伸展行為,而與被告世界健 身公司無涉,原告無從依據其向被告世界健身公司購買相關 健身課程之契約及相關民法規定,終止與被告世界健身公司 間契約關係,並請求返還未進行之課程費用等語置辯。 ㈢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於111年5月26日購買被告世界健身公司重訓一對一 教練課程,課程共72堂,費用9萬9936元,原告加購2萬元課 程,合計費用11萬9936元,於同年11月11日22時許第36堂課 程,臨時改由被告林展志擔任教練,被告林展志於課程結束 後協助原告放鬆肩頸,以膝蓋隔著軟墊,頂在原告頸背處, 雙手抓原告脖子部位往後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 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畫面時間2022年11月11日22時16分 03秒,原告盤腿坐在地上雙手扶在後腦,被告林展志左腳跪 地,將軟墊置放在原告背部,以右膝蓋彎曲抵住原告上背處 ,雙手扶在原告的手肘關節向後牽引,使原告胸部身體向前 伸展,至46秒止。46秒之後,林展志鬆開雙手,原告雙手仍 扶在後腦,雙方有交談情況,原告有稍微點頭。於22時16分 56秒又開始相同的伸展動作,至17分17秒鬆開,原告盤坐地 上,雙手有自行伸展的動作。原告仍坐在地上,後來原告自 己旋轉手臂動作,18分58秒被告林展志也有幫助原告手臂旋 轉放鬆,向前旋轉及向後旋轉手臂,被告林展志幫助其旋轉 手臂,沒有見到原告有身體扭挫受創之突然反應,有看到原 告甩手及聳肩、19分10秒原告有坳了自己的右手大姆指。到 20分12秒原告起地照鏡子。靠在鏡子旁,林展志教導原告單 手靠住鏡子的牆壁、做動作,雙方持續交談。24分20秒左右 ,原告又有盤坐地上,林展志協助原告彎曲一腳側身伸展身 體動作。」等情確實(見卷第139頁),原告前開主張之事 實,堪認為真正。又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至林新醫院門診 診斷受有「頸椎第5、6間盤突出症」,於同年月21日至12月 5日,至中國附醫醫院門診診斷受有「頸部扭挫傷」,有診 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卷第33、37頁),亦堪認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有不法行為,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依此規定,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經查:  1.原告以被告林展志涉嫌過失傷害提出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72號為不起訴處分,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見卷第83-86、99-102頁)。 地檢署分別向林新醫院、中國附醫醫院函詢原告傷勢情況, 林新醫院函覆略以: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來門診診治,主 訴經頸部復健後,致頸痛及右臂麻痛。MRI顯示:頸椎第5-6 節椎間盤纖維板龜裂。有可能為外傷導致,也不排除原存退 化病變,外力使之加劇等語,有林新醫院112年7月20日林新 法人醫字第1120000403號函附病況說明單及病歷可參(見偵 卷第191-199頁);中國附醫醫院函覆略以:原告曾於111年 11月14日至外院接受頸椎磁振造影檢查,顯示第5第6頸椎間 椎間盤向後突出,輕度壓迫脊髓。依據貴院(按:應係地檢 署)函文檢附之光碟影像所示動作,可視為施於頸椎力量造 成頸椎持續伸展,無法排除可能造成其頸部扭挫傷之原因。 依據生物力學原理,頸部伸展不至於造成頸部椎間盤向後突 出。另在病理解剖文獻中亦有記載,跌倒車禍等傷害造成之 頸椎過度伸展,即使造成椎間盤突出,因生物力學之機制, 會向脊椎的前方突出。倘若病人原本已有頸部椎間盤向後突 出之情形,則頸部持續伸展之動作,可能造成該向後突出之 椎間盤壓迫頸部脊髓引發症狀。無症狀的頸部椎間盤向後突 出是臨床常見的現象,此類無症狀之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 也可能因頸椎持續伸展之動作,造成突出之椎間盤壓迫頸部 脊髓引發症狀等語,有中國附醫醫院112年9月11日院醫事字 第1120011962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可考(見偵卷第203-212 頁)。  2.本院分別向林新醫院、中國附醫醫院函詢原告傷勢情況,林 新醫院函稱: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門診診治,主訴頸痛、 右臂麻痛,數日之久,自訴頸部徒手治療後產生不適,MRI 顯示頸椎第5-6節椎間盤輕度突出,原因可能為外力,也可 能是長期姿勢使然等語,有林新醫院113年5月13日林新法人 醫字第1130000272號函附病況說明單在卷可參(見卷第103- 112頁);中國附醫醫院函稱:原告於111年11月21日至該院 復健科就診,主訴為同月11日重量訓練時,教練操作使原告 頸椎過度伸展(hyperextension)之動作,立即引發右上肢 (前臂及第1至3指)麻感不適。依當日病歷紀錄,原告曾於 同月14日於他院接受頸椎磁振造影,影像顯示頸椎第5第6節 間椎間盤向後突出,且有輕度壓迫脊髓膜及脊髓之跡象…頸 部扭挫傷之診斷係基於原告之敘述「教練由病人後方以其膝 部固定病人之上胸椎,並施力操作使頸椎快速過度伸展,此 動作後病人右上肢症狀立即發生,故判斷為外力「扭挫」引 發之;根據頸椎生理、學理上「過度伸展」之動作一般不會 引起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但可能導致頸椎椎間盤向前突出 ,突出方向相反),但病人若本已患有向後突出之頸部椎間 盤突出,「過度伸展」則可能至少暫時加重本已突出之椎間 盤對後方神經組織(如神經根、硬脊髓膜及脊髓)之壓迫, 引發症狀或導致症狀加劇等語,有中國附醫醫院113年5月22 日院醫事字第1130006710號函在卷可考(見卷第113-114頁 )。  3.參以被告林展志對於原告所為放鬆動作為「被告林展志左腳 跪地,將軟墊置放在原告背部,以右膝蓋彎曲抵住原告上背 處,雙手扶在原告的手肘關節向後牽引,使原告胸部身體向 前伸展」,中國附醫醫院函稱「依據生物力學原理,頸部伸 展不至於造成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跌倒車禍等傷害造成之 頸椎過度伸展,即使造成椎間盤突出,因生物力學之機制, 會向脊椎的前方突出」、「根據頸椎生理、學理上『過度伸 展』之動作一般不會引起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但可能導致 頸椎椎間盤向前突出,突出方向相反)」,被告林展志協助 原告放鬆動作,應不至於造成原告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原 告主張因被告林展志協助其放鬆動作,導致其受有「頸椎第 5、6間盤突出症」傷害,尚難認為真正,則被告林展志就原 告受有「頸椎第5、6間盤突出症」傷害,自無過失。  4.中國附醫醫院函稱「無症狀的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是臨床常 見的現象,此類無症狀之頸部椎間盤向後突出,也可能因頸 椎持續伸展之動作,造成突出之椎間盤壓迫頸部脊髓引發症 狀」、「病人若本已患有向後突出之頸部椎間盤突出,『過 度伸展』則可能至少暫時加重本已突出之椎間盤對後方神經 組織(如神經根、硬脊髓膜及脊髓)之壓迫,引發症狀或導 致症狀加劇」,參以原告因被告林展志協助其放鬆動作後, 有頸痛及右臂麻痛症狀,持續不適而於111年11月14日至林 新醫院門診治療情況,堪認原告應先有無症狀的頸部椎間盤 向後突出症狀,因被告林展志對於原告實施頸椎持續伸展之 動作,造成原告突出之椎間盤壓迫頸部脊髓引發不適症狀, 則原告所受「頸部扭挫傷」,應與被告林展志協助原告放鬆 動作有因果關係。  5.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 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之有無 ,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而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 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 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 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注意之程度並應視行 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專 門職業人員,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本於其專業能力、 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在執行業務時,對於相對人或利害關 係人應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證人黃 彥堤證稱:被告林展志膝蓋頂原告把原告手往後拉,沒有違 背健身的常規,但我自己不會做,因為這個動作有風險,對 於手臂接到大姆指的神經會有拉傷,容易壓迫及拉傷正中神 經及臂叢神經,正中神經就是從大姆指到連接肩部的手部神 經,臂叢神經是指大姆指及中指及食指的手部神經,可以選 擇靠牆伸展的身體動作就好,監視器畫面,被告林展志幫原 告往後拉的動作,第一次時間長達43秒,第二次也有21秒, 如此長期間秒數不符合健身常規,一般建議15至30秒左右, 身體有1個東西就是高爾肌腱器,會感受肌肉長度變化,大 概需要拉到15至30秒,張力夠的狀況就會放鬆,超過此時間 ,就剩下關節及神經會受到伸展等語(見卷第140-141頁) ,堪認被告林展志協助原告之放鬆動作本身並無違反健身常 規,依其健身專業,至多僅能預見其放鬆動作將導致壓迫及 拉傷原告正中神經及臂叢神經,另被告林展志協助原告之放 鬆動作超過15秒至30秒,只是超過肌肉放鬆需要時間,剩下 關節及神經受到伸展,並無得預見原告因原有突出之椎間盤 症狀,會壓迫其頸部脊髓引發不適,致使原告之頸部扭挫傷 ,被告林展志就原告所受頸部扭挫傷,難認有違反客觀上應 負注意義務,其就原告受有頸部扭挫傷亦無過失。 6.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展志就原告所受「頸椎第5 、6間盤突出症」、「頸部扭挫傷」之傷害有過失,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8條第1項、195條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無理由。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 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 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27條第1 項、第256條、第258條第1項、第26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民法第220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反面解釋,如債務人就債務不履 行並無故意或過失,自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被告林展志受 雇於被告世界健身公司,為被告世界健身公司履行對於原告 健身課程債務之使用人,被告林展志就原告所受「頸椎第5 、6間盤突出症」、「頸部扭挫傷」之傷害並無過失,被告 世界健身公司對於原告自不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原告依前揭 規定主張終止其與被告世界健身公司間健身課程契約,請求 被告世界健身公司返還剩餘課程費用6萬9968元,並無理由 。  ㈣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 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 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該所 謂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係指情事遽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 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而言。原告所受「頸椎第5 、6間盤突出症」、「頸部扭挫傷」之傷害,為不可歸責於 被告世界健身公司,原告、被告世界健身公司繼續履行健身 課程契約,難謂有何顯失公平情事,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之2第1項規定,終止其與被告世界健身公司間健身課程契 約,請求被告世界健身公司返還剩餘課程費用6萬9968元, 亦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8條第1項、195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依民法第227 條第1項、第256條、第258條第1項、第263條、第227條之2 第1項規定,終止其與被告世界健身公司間健身課程契約, 請求被告世界健身公司返還剩餘課程費用6萬9968元,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2024-10-30

TCDV-113-訴-1196-20241030-1

豐簡
豐原簡易庭

給付分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5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賴宜屏 被 告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650元,及其中新臺幣181,840自民國 112年10月25日起;其中新臺幣810元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特約商即訴外人富 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香港商雅虎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 辦理分期付款,惟被告僅繳納部分分期金後,仍積欠附表「 剩餘未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嗣富邦公司、雅虎公司已將 對於被告之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款項之債權讓與原告 。為此,爰依分期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具狀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表示被告薪資扣除業經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 已無餘額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分期付款申 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款繳明細為證,而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並未說明具體之爭議為何,亦未提出 任何證據。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為其主張之事實足 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分期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NSUI 山水】LG壓縮機車用雙槽雙溫控行動冰箱35L小冰箱露營用SL-Z00 000 00 00,157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3,592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3-520飛利浦超品週熱銷返場加碼8好禮】Philips飛利浦新一代渦輪氣旋健康氣炸鍋HZ0000 000 00 0,377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2,080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義大利Giaretti】雙廚雙鍋獨立溫控萬用電子鍋GT-RCT00 00 00 0,015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672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gen】金色奇蹟PPSU多功能方圓型寬口奶瓶330ml雙瓶組小金奶瓶 54 36 1,961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432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Stasher】買三送一超值組白金矽膠密封袋大長形*2+方形贈長形 59 36 2,139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472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ELLE康寧餐具】純白8件式碗盤組000 00 00 0,687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376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Stasher_絕版色組合】白金矽膠密封袋_方形超值4件組3種系列顏色可選 46 36 1,656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28 368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IGIRL】2WAY可拆式水鑽緞面中低跟鞋白 43 36 1,544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387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c】歐風紳士真皮雕花牛津鞋棕色 90 36 3,225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810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RCJACOBS馬克賈伯】金屬雙J菱格紋車線牛皮扣式零錢中夾粉 167 36 6,029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1,503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rnoldPalmer】手提包附長背帶KAREN系列紅色 45 3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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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蕨牧場】頂級菲力牛排2.4kg組薄厚任選-『momo老饕美味標章』 58 36 2,085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522 2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asetify】iphone1212Pro耐衝擊保護殼-透明Casetify 44 36 1,578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396 2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HYAND12】mini蕾絲網紗洋裝1Y~4Y8Z0000 00 00 0,119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783 2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andora官方直營】密鑲寶石圓珠耳環圈 83 36 3,004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27 747 2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奧的】304不鏽鋼廚房水槽三層碗盤瀝水架水槽架杯架碗盤架置物架不繡鋼架菜刀架廚房收納 59 36 2,106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590 2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YAMAZAKI】tower伸縮微波爐架-黑氣炸鍋架水微波架 58 36 2,085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580 2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OMI雲米】互聯網免安裝洗碗機VDW0401贈正版迪士尼保溫便當袋 211 36 7,609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2,110 2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isher-Price費雪】LINKIMALS聲光學習小刺蝟 30 36 1,095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00 3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AKARATOMY】維尼音樂益智盒七面遊戲機迪士尼幼兒 49 36 1,753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490 3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ERCENT百潔】QUICKMOP免手洗高效平板拖把1入+拖布1入拖布組 30 36 1,063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00 3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NEHOUSE】三層帶滑輪髒衣籃2入 30 36 1,078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00 3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拜爾家居】廚房推車收納架-荷重型MIT台灣製造推車置物架層架微波爐餐車工業風推車電器架 71 36 2,550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710 3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MPO聲寶】3L日式多功能蒸煮料理鍋TQ-BE30C附蒸籠 34 36 1,231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40 3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cknLock樂扣樂扣】Tritan純淨輕透保鮮盒5件組三款任選 35 36 1,251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50 3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cknLock樂扣樂扣】Tritan純淨輕透保鮮盒5件組三款任選 35 36 1,251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50 3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折防摔殼+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0iPadAir4平板電腦10.9吋WiFi64G 000 00 00,494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5,420 3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自在】熊抱安睡褲夜用衛生棉S-MM-L號4片10入全方位貼身防漏共40片 32 36 1,159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20 3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自在】液體衛生棉13入組24cm27cm34cm×100片+幻彩液體衛生棉24cm27cm31.7cm×27片 32 36 1,159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20 4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ONSTAR月星】HI系列美式星星機能款MSB952白-13-18cm 32 36 1,136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20 4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ONSTAR月星】十大機能Hi系列-湖水藍MSC2121S00 00 00 0,096 自110年8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 26 300 4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UTSY嚴選】加大秒開全自動免搭建抗UV野餐沙灘帳篷防風防雨防曬2色可選 44 36 1,578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484 4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ooper】Pop限定款純棉冰絲涼感墊推車汽座座墊涼墊四季用 35 36 1,242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385 4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ooper】Pop純棉冰絲涼感墊推車汽座座墊涼墊四季用 37 36 1,346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407 4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OVDesign】MOOVDesign極小雙寶車好禮二選一:原廠專用蚊帳.雨罩 260 36 9,377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2,860 4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an貝恩】嬰兒特柔純水印花濕巾80抽×24包momo獨家獨售 38 36 1,356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418 4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寶適】獨家限量特惠裝一級幫拉拉褲褲型尿布L138片+巧虎安睡褲XL34片 52 36 1,855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572 4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FME】排水速乾水涼鞋款IF00-000000白-15-19cm 35 36 1,251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385 4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闔樂泰】好收納萬用箱型桌-一桌四椅組五色任選野餐露營 37 36 1,346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407 5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hilips飛利浦】超值組-防彈絲200cmMFllightning手機充電線-2入組DLC4562V 32 36 1,137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352 5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shi】ProGeo旅充系列USB4-Port充電器35W 35 36 1,242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5 385 5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VA】HURRICANEVERGE情侶款織帶涼鞋黑色TV0000000BLKTV0000000BLK兩款任選 67 36 2,399 自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 804 5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VA】原廠貨女HurricaneXLTlnfinity羅馬織帶運動涼鞋雨鞋水鞋黑色-TV0000000BLK 55 36 1,967 自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 660 5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寶適】清新幫拉拉褲褲型尿布L-XXL4包箱 42 36 1,522 自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 504 5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AG】iphone13耐衝擊保護殼-極透明UAG 40 36 1,440 自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 480 5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AG】iphone1212Pro翻蓋式耐衝擊保護殼-極簡黑UAG 41 36 1,484 自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 492 5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C】#270S專業彩妝刷遮瑕大開外掛#迷你美妝蛋刷 29 36 1,043 自110年11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23 377 5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寶納多】孕婦綜合維他命230錠懷孕天天吃哺乳繼續吃 42 36 1,312 自110年11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23 468 5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寶適】一級幫紙尿褲尿布L120片×2箱日本原裝 75 36 2,710 自110年11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 23 975 6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KE耐吉】休閒鞋AirMaxExcee運動女鞋氣墊舒適避震簡約大童穿搭白粉CW0000-000 00 00 0,379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924 6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mbi】WEGOGRANDE初生型汽車安全座椅 232 36 8,334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3,248 6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mbi】Joytrip18MCEG2-12歲汽車安全座椅 234 36 8,428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3,276 6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BALANCE】NewBalance574系列男女小童休閒鞋深藍IV574SY2-W 33 36 1,183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462 6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原廠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2MMKQ42FEAiphone12系列新款 35 36 1,242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490 6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AP】童裝兩面穿連帽羽絨外套男女同款703935-淡粉色 36 36 1,282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504 6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享食尚】常溫滴雞精10入45ml時尚教主藍心湄唯一推薦 31 36 1,109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434 6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老協珍】熬雞精常溫禮盒14入42ml入 46 36 1,659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644 6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農純鄉】常溫滴雞精8入*50g 32 36 1,159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448 6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牌大師】滴雞精一盒每盒10包每包60ml 31 36 1,127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434 7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田原香】常溫版-原味plus滴雞精20入60ml女神林志玲愛用十年推薦 85 36 3,056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1,190 7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娘家】常溫熬雞精12入42ml入 37 36 1,336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518 7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芳茲】日月養生滴雞精彩盒款常溫50ML8包曾國城強力推薦! 37 36 1,336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518 7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純煉】原味紅棗枸杞滴雞精10入×4盒60ml入共40入 119 36 4,298 自110年12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22 1,666 7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小牛津】全腦開發點讀大寶盒-48件組16G點讀筆-充電設計再進化 54 36 1,961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810 7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小牛津】小牛津全方位寫讀筆寶盒38件組可寫字的點讀筆 39 36 1,388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585 7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寶適】清新幫拉拉褲褲型尿布L-XXL4包箱 39 36 1,418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585 7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寶適】一級幫巧虎安睡褲L-XL×4包褲型紙尿褲 57 36 2,044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855 7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an貝恩】嬰兒保養柔濕巾80抽×24包保濕系列 39 36 1,409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585 7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ees法緻】嬰兒洗髮沐浴泡泡400ml-2入+嬰兒爽身乳液300ml 45 36 1,625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675 8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翔仔居家】台灣製防靜電極緻柔暖法蘭絨×羊羔絨暖暖厚被-多款任選買1送1 32 36 1,147 自111年1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21 480 8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an貝恩】嬰兒保養柔濕巾80抽×24包虎年限定 38 36 1,355 自111年2月25日至114年1月25日 20 608 8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HYAND12】mini亮蔥拼接棉質萊卡T恤1Y-4Y8Z0000 00 00 0,412 自111年2月25日至114年1月25日 20 624 8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hilips飛利浦】13公升一級能效清淨除濕機★享政府貨物稅減免1200DZ000000 000 00 00,849 自111年3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19 5,117 8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NEHOUSE】雙開門折疊收納箱42L-5入 45 36 1,627 自111年3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19 765 8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ARY】高質感加厚多功能防滑無痕毛衣衣架超值60入組 36 36 1,316 自111年3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19 612 8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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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FYEV-113-豐簡-595-20241029-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妍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35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1960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妍瑄犯侵占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妍瑄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上開犯行之行為 情節及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程度等情,兼衡被告犯後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 下同)2,395元調解成立,且給付完畢,有調解筆錄及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4頁,本院審簡 字卷第17頁),並參酌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 殯葬業,月收入3萬8,000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情況及無 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本案犯後坦承 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而已給付完畢,積極賠償以彌補 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足見悔悟,堪認本案雖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 新。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 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 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 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查本案被 告侵占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侵 占財物之價額,依前揭說明等同發還,爰依前揭規定不諭知 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356號   被   告 許妍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妍瑄於民國113年3月3日晚間7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之西門好聲音KTV包廂內,向郭家銘商借行動電源 、電子菸各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480元、915元,共 計2,395元)。詎許妍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犯意,明知郭家銘已於113年3月4日、同年月5日,多次 透過社群軟體IG要求其返還,卻仍置之不理,而以此方式將 上開物品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郭家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妍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被告許妍瑄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郭家銘共同前往西門好聲音KTV消費,且告訴人事後有向其催討行動電源、電子菸之事實。 ②辯稱:伊沒有向告訴人借上開物品,因為告訴人一直問伊,伊誤以為上開物品在伊這,才會在IG上說會叫拉拉送過去給你等語。 2 告訴人郭家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泰華科技有限公司北投店統一發票影本、GOGOSHOP網站糖果賣場網頁列印資料 證明告訴人有於113年2月25日以1,480元購買上開行動電源;另於000年0月間,以915元購買上開電子菸之事實。 4 告訴人所與被告間之IG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表示「我不知道會多久,你的電子菸我放在臺北」、「我在叫拉拉送過去給你,跟行充一起」、「為什麼不能叫拉拉送」、「為啥一定要跟你見面」、「我不想讓你覺得我東西不還你 ,所以我才急著叫拉拉送,你一直不要」、「所以我說我叫拉拉送去你家…給你、「我就說了,東西給你,我們就不要聯絡了」等語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提供錢櫃KTV中華新館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擷圖2張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當時離開西門好聲音KTV後,再前往同路段中華路1段55號錢櫃KTV中華新館消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至本案犯 罪所得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佳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21

TPDM-113-審簡-1890-20241021-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 債 權 人 陳建何 上列債權人陳建何因與債務人SANTOS LALANE CABRERA(中譯:拉 拉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建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0-08

CHDV-113-司促-10439-2024100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彥宏 相 對 人 貨拉拉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杞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卓彥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3年度 勞補字第596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6 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 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4-10-07

TCDV-113-救-14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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