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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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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0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0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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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慶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慶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 止累計93,732元正未給付,其中89,379元為消費款;3,453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379元 蔡慶澄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8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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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0號 債 權 人 李泫然 債 務 人 劉睿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 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 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 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時固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惟仍不足以釋明本 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補正「 ㈠確認 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之原因事實是否 有誤?(因與狀附資金投資權益書內容:投資不相符)㈡提出 具有李泫然簽章之資金投資權益書影本。㈢請求利息年息10 %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計 算。)㈣兩造約定之2個月「投資紅利」是否為借款「利息 」,請具狀說明之?如為利息,其期間為何?㈤承上㈣,投 資紅利如係借款利息,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 再生利息,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注意: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法定最高年利率16%。)」,債權人雖於民國113 年10月24日具狀補正,惟Line紀錄及資金投資權益書未能 釋明兩造尚有除契約約定外之二個月紅利(8月、9月),且 每月投資紅利約定(換算年息為120%)顯與借款利息不同, 難認有約定利息之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 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 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0540-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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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黃堡渝 黃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0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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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子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61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5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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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添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6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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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孟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2 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2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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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 債 權 人 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傳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171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因新臺幣21717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 元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 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 ㈡確認債權人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黃〝 啟〞賓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 印文。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21217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林傳朝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4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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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光冕健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宗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捌佰貳拾 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5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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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 債 權 人 釋圓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梓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利息16%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LINE截圖「大大2.0」為債務人戴梓宸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45-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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