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宜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編號9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宜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期滿。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LI
NE(熊大)」、「LINE(兔兔)」、「LINE(饅頭人)」商標之物
,及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分別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
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宜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19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113年9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
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仿冒「Hello Kitt
y」、「My melody」、「LINE(熊大)」、「LINE(兔兔)」、
「LINE(饅頭人)」商標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在卷可稽。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1,2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
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Hello Kitty」商標鑰匙圈 10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Hello Kitty」商標零錢包 12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3 「Hello Kitty」商標筆袋 11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4 「Hello Kitty」商標皮夾 12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5 「My melody」商標筆袋 18件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6 「LINE(熊大)」商標鑰匙圈 5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7 「LINE(兔兔)」商標鑰匙圈 2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8 「LINE(饅頭人)」商標鑰匙圈 2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9 現金(新臺幣) 1,200元
PCDM-113-單聲沒-195-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