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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越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越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阮越捷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出境,迄今仍未回國,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335-2024112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曾伊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61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28

SCDV-113-司促-11484-202411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那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那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羅那德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出境,迄今仍未回國,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1-28

PTDV-113-司促-11613-202411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RAIG JUN GILBERT EBORO 吉伯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影本。 ㈢補正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 ㈣補正債務人強制險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元之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369-202411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巴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㈡提出燃料稅3筆1,35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強制險3筆1,974元之釋明資料。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宇巴內(居留證號碼:Z000000 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367-2024112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BORDEOS JOMARC OROSCO(僑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提出之機車買 賣合約書上所載買主姓名為「BORDEOS 『JOMSRK』 OROSCO」 ,與債務人姓名「BORDEOS JOMARC OROSCO」不同,然該合 約書上同時有債務人中文姓名「僑瑪」之用印,是本件合約 書上買主之記載雖與債務人姓名未盡相符,然自形式上以觀 ,仍可認定債務人為簽立機車買賣合約書之買主,附此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9

TNDV-113-司促-21724-20241119-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RAMOS JOVIN CIRUJANO(喬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8

TNDV-113-司促-22459-202411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8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馬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5

TCDV-113-司促-29208-20241115-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7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OAC ABELARDO JOYA 阿布拉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BOAC ABELARDO JOYA 阿布拉聲請發支 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居留狀況為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 國113年11月7日移署資字第1130119469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 料查詢(外勞)之明細內容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 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1-15

TCDV-113-司促-30787-2024111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9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OLIVER DEMARK MAGUINDA(奧利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參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4

PCDV-113-司促-32599-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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