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巴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㈡提出燃料稅3筆1,35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強制險3筆1,974元之釋明資料。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宇巴內(居留證號碼:Z000000
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3-司促-34367-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