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品萱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0,567元【計算式:32,255元
+2,631元+15,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EV-114-南小補-77-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