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玉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忠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2,634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請求383,401元-第一審
准許之金額為10,767元=372,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3-中簡-1390-2024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