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委會主委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楊文魁
訴訟代理人 楊冀華
被 告 林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主委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
,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
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
明文。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當選無效,並非對親屬關係、
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復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
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