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24號
原 告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被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陸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解約金數額(新臺幣) 備註 1 Z000000000-00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204,784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203,616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 Z000000000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381,116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計 789,516元
TPEV-114-北簡-2324-20250320-1